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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等,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被罚24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网站

2024-04-15 17:13:28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因“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存贷挂钩、为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被罚款24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71号

被处罚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存贷挂钩、为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12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林钢,对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72

被处罚当事人

林钢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412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行长秦宇航,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存贷挂钩、为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73

被处罚当事人

秦宇航时任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行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存贷挂钩、为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412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行长王化雨,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74

被处罚当事人

王化雨时任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行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412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王博,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75

被处罚当事人

王博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412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行长助理孙成鑫,对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76

被处罚当事人

孙成鑫时任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行长助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412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韩维平,对交通银行长春亚泰支行存贷挂钩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77

被处罚当事人

韩维平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交通银行长春亚泰支行存贷挂钩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412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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