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网站
2024-04-15 17:13:28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因“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存贷挂钩、为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被罚款24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存贷挂钩、为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4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林钢,对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7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林钢(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行长秦宇航,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存贷挂钩、为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7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秦宇航(时任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存贷挂钩、为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行长王化雨,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7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化雨(时任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王博,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7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博(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交通银行长春一汽支行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行长助理孙成鑫,对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7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孙成鑫(时任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行长助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交通银行长春珠海路支行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韩维平,对交通银行长春亚泰支行存贷挂钩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4〕7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韩维平(时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交通银行长春亚泰支行存贷挂钩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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