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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20:50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裁的职责,保障总裁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
以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五条 总裁、副总裁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副总裁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除外;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的关联交易,并报董
事会备案,包括:
元的关联交易;
费用)低于 300 万元或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
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
定。
     总裁为关联人时,总裁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公司在境内外投资(含子公司的投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总裁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单个投资项目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且本年度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 6,000 万元。
  以上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债转股、收购兼并等,不包括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证券及证券衍生品或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股权资产处置、
增加资本金等。公司在境内外投资设立法人机构,以及该法人机构对外投资、增
加资本金,按其所涉金额适用本项关于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
  本项所称金额,以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或承诺的投资总额为准,分期实施的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涉及或有对价的以最高金额为准。
  (十)总裁有权决定未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下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司发生赠与或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无论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均不适
用本项关于总裁审批权限的规定,应当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本项所称“交易”是指《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交易事项: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条第(九)项、第(十一)项、
第(十二)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十一)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金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超出前述限额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批。
  (十二)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净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前述所称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
定资产报损、报废、报失、出售、转让、置换等行为,但不包括以有关资产提供
担保的行为)。超出前述限额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如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三)在年度预算内,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由总裁审批。上述支出如果超过年度预算,由总裁
审批,并报备董事长。
  (十四)拟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总裁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
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
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十五)对以下文件进行签署(包括签批、签发和签章等文件签署行为):
明、承诺、通知及函件等;
文件,或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总裁签署的有关文件;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第八条 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裁的工作;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
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总裁报告工
作;
  (三)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部分或全部职权;
  (四)负责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总裁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对董事越权干预
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予以制止。
  第十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已形成的决议。如情况
紧急,不变更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后
立即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追认。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总裁负责下的总裁会议制。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
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裁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总裁批示负责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集、汇总、列出议题、议程,报总裁审定后,分送出席会议
人员。
  第十四条 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总裁认为必要时,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总裁因故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
名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或总裁授权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出现意
见分歧,按照总裁负责制原则,由总裁决定最终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行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总裁、副总裁、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总裁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八)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总裁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做出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
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
(或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或口头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重大合同纠纷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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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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