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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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博济医药”)
申请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保荐人”)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董炜源
和陈雪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董炜源和陈雪承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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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董炜源和陈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董炜源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的项目
包括:英诺特 IPO,万孚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众生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重庆银行 IPO、中国银河证券私募债、中国铁建公司债、农业银行二级资本
债等项目。
陈雪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泰诺麦博
科创板 IPO、九洲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爱尔眼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瑞思普
利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黄宽,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曾参与泰诺麦博科创板 IPO 等项目。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沈钟杰、毕成、刘坤酿。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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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
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
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医疗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
设备租赁;药物检测仪器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
学产品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进出口;医疗服务;医
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
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00,233,326 25.98
二、非限售流通股 285,515,612 74.02
合计 385,748,938 100.00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情况(股)
持股比例 其中:有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其中:质押的
(%) 总持股数量 条件的股份
股份数量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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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情况(股)
持股比例 其中:有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其中:质押的
(%) 总持股数量 条件的股份
股份数量
数量
合计 39.87 153,798,083 98,958,142 -
公司自 A 股上市以来的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资产(截至 2014 年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合计 41,506.43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现金分红(含税)累计金额 3,275.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资产(截至 2026 年 6 月 108,374.52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资产总额 169,574.39 162,942.66 145,059.22 142,892.71
负债总额 58,107.95 56,988.33 44,883.89 44,881.99
股东权益 111,466.44 105,954.33 100,175.33 98,010.72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营业收入 45,414.02 86,864.41 74,201.91 55,5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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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营业利润 4,032.29 3,128.32 1,858.67 1,763.90
利润总额 4,026.44 3,005.67 1,841.95 1,762.98
净利润 3,774.83 3,290.98 3,065.75 2,719.2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9.23 8,700.83 2,678.04 3,595.4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375.52 -4,640.25 -6,685.24 -3,309.8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23.81 1,692.86 -8,698.35 8,692.6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137.48 5,687.21 -12,659.77 9,023.18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流动比率(倍) 1.92 1.83 1.96 2.28
速动比率(倍) 1.46 1.39 1.49 1.7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4.71% 25.31% 21.57% 20.83%
资产负债率(合并) 34.27% 34.97% 30.94% 31.4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72 4.86 5.22 5.40
存货周转率(次/年) 2.85 3.03 2.66 2.02
综合毛利率 25.84% 27.12% 30.38% 33.34%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720.05 3,049.42 2,877.68 2,433.94
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64.18 18.94 6.78 12.4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613.32 6,711.35 5,249.43 4,665.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52% 3.05% 3.00% 2.77%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总负债(母公司)/总资产(母公司) ;
资产负债率(合并)=总负债(合并)/总资产(合并);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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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综合毛利率=毛利/营业收入;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使用权资产
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指标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其中,2026 年 1-6 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进行了年化处理。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
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制部提出质控评审申请,提交质控评审申请文件。
质量控制部收到质控评审流程申请后,视项目情况派员进行现场核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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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部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工作底稿检查情况,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出具
了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项目组根据质控评审意见,进一步核查相
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作出回复。
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
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方可启动内核程序。
问核工作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以下简称“内核部门”)牵头组织实
施。2026 年 9 月 21 日,内核部门通过审阅问核材料了解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开
展情况。
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
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
持人、保荐代表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名,审议博济医
药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评审会议结束后,内核
部门对参会委员会后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内核会后意见发至项目组,要求项
目组予以回复。内核部门审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发至参会委员进行审阅。
参会委员在审阅内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独立投票。经内核部门汇总,本次内
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内核意见
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名,审议博济医药 2026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申请,评审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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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
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
慎核查后,保荐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
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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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
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
《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会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117,958,14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0.5790%,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 《关
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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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 202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文件中明确了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等相关事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情形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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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公告文件;查阅
了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检索;取得了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无犯罪证明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保荐人认
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
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将用于药物评价中心扩建升级项目、中药创新药研发项目、医药研发大
数据智能一体化平台项目、SMO 中心建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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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
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将用于药物评价中心扩建升级项目、中药创新药研发项目、医药研发大
数据智能一体化平台项目、SMO 中心建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亦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之规定。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
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将用于药物评价中心扩建升级项目、中药创新药研发项目、医药研发大
数据智能一体化平台项目、SMO 中心建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
与适用”:“(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
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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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
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
定,拟认购股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发行人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6 年 6 月 8 日,距
离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 2023 年 11 月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申
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和时间间隔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备合
理性,为理性融资,并能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募投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
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
资规模”和“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
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
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不涉及境外战略投资者,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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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上述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
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
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
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
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经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述规定。
(七)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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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
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
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文件,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经核查,
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
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经核查,本
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
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没
有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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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
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拟采取的填
补回报措施,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
提:
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
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用等因素的影响;
计值,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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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人协商确定);
股票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
预测;
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20.44 万元。假
设 202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均较 2025 年度分别持平、上涨 10%和上涨 20%三种情况。前述
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
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 38,573.25 38,574.89 50,147.36
假设 1:假设公司 2026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均与 2025 年度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049.42 3,049.42 3,049.42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非
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94 0.0790 0.077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94 0.0790 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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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0500 0.0498 0.0486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0500 0.0498 0.048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5% 2.88% 2.7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1.92% 1.82% 1.75%
假设 2:假设公司 2026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均与 2025 年度上涨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049.42 3,354.37 3,354.37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非
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94 0.0870 0.08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94 0.0870 0.0848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0500 0.0548 0.0534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0500 0.0548 0.053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5% 3.17% 3.0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1.92% 1.99% 1.93%
假设 3:假设公司 2026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均与 2025 年度上涨 2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049.42 3,659.31 3,659.31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非
后)(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94 0.0949 0.092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94 0.0949 0.0925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0500 0.0597 0.0583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0500 0.0597 0.058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5% 3.45% 3.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1.92% 2.17% 2.10%
注:上述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资产净额将大幅提高,但
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股本总额和资产净额均增加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一定程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
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有效措施以降
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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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扩大生产规
模,提高供货效率,满足日益增长的生产订单需求,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效益。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具有
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
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
能力。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
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提高股东回报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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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和谨慎
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根据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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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
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保荐人及上市公司
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次发行中,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
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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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审计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机构外,
发行人聘请了麦家荣律师行作为境外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发行人聘请了北京鼎立众诚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申报材料制作支持等
咨询服务。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上述第三方机构外,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
确定性。
(二)市场风险
近年来,国内 CRO 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带动了国内 CRO 企业的快速成长,
如药明康德、泰格医药等国内 CRO 企业的业务规模均得到进一步扩大,国内 CRO
企业的快速成长加剧了国内 CRO 市场的竞争情况;同时,随着国内 CRO 市场的
良好发展,众多国际知名 CRO 公司,如 Labcorp、IQVIA 等行业领先企业已陆
续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逐步进入国内市场抢占业务份额,公司将在国内市场上
与国际 CRO 企业进行正面竞争,而且公司未来将持续开拓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
业务,亦将在该领域上与国际 CRO 企业进行直接竞争。此外,部分大型医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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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通过自建临床研究团队的方式来推进自身研发管线的临床试验工作,将进一
步加剧 CRO 行业的市场竞争水平。公司面临着来自国内外 CRO 企业的市场竞争,
这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研究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公司带来了市
场竞争风险,若公司不能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持续提升自身研究服务水平,在未
来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或提升现有优势,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CRO 企业主要服务国内外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和科研机构,并依靠承
接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研发外包服务来实现盈利,下游企业的
研发投入和研发需求对 CRO 行业的整体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不断
完善和提高药品及器械研发等的监管体系,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医药、医疗器械
研发创新的支持性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下,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对
创新药物及创新医疗器械投资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CRO 行业也在医药、医疗
器械企业等下游客户研发投入增长的带动下,获得了良好发展空间。但如果未来
由于行业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导致医药、医疗器械企业等下游客户的研发投入
下降或研发需求减少,将导致 CRO 行业需求下降,进而将影响公司承接的业务
订单规模及经营业绩表现。
(三)经营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所处行业为人才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
提供经营服务的关键要素和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来源。公司需要配置充足的专业人
才团队,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所对应的人才需求,并在行业竞争中维持
竞争优势,公司人才团队规模、人力成本均保持增长趋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合
理有效地控制人力成本的增长,则公司人力成本的大幅增长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
及经营成果造成一定影响。
随着行业内 CRO 企业的市场竞争逐渐加剧,行业内的专业人才竞争亦将愈
发明显。公司现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公
司需持续自行培养或引进临床研究及临床前研究领域的优质专业人才。如果公司
在现有的人才竞争中,不能保持核心专业人才团队的稳定,不能持续自行培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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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优质专业人才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则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与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
医药研发外包服务行业的受监管程度较高,其监管部门包括 NMPA 和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药品研发的相关审评审批制度,并
陆续推出医药研发相关的行业政策,对药品注册上市的监管更加严格,对临床试
验的指导性要求更加规范细致。未来如果 NMPA 的药物审批要求、药物审批节
奏或相关审评审批制度发生较大改变,将影响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及产品注册申
报安排,进而将影响公司的业务开拓以及经营业绩表现;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及时
跟踪行业内监管政策及指导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自身发展战略并提升自身临床
试验服务水平来应对行业内相关政策的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药物及医疗器械研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特点,公司部分研发服
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跨度较长。在较长的研发过程中,存在由于受试者招募进度缓
慢,临床研究结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客户研究方向改变或研发推进策略改变等
因素,导致个别项目的合同实际履行进度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进度不尽一致,进
而导致公司所签署的研发服务合同存在延期、暂停、甚至终止的风险。
此外,由于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对公司预算管理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合同执行期间可能会出现影响预算总成本的变化因素,进而可能导
致出现公司因运营成本超支而使得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公司已从早期主要从事临床研究服务业务扩展到 CRO 业务的全产业链。随
着公司的业务范围、资产规模、人员数量的扩大,公司的整体组织架构和管理体
系将更为复杂,公司经营决策、组织协调等的管理难度也将随之加大,如果公司
的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未能适应公司经营规模快速扩
大的需要,则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管理效率下降,经营成本上升的情形,公司存在
因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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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已逐步搭建完成集药学研究、药物评价、临床研究、CDMO 业
务等的一站式新药研发平台,已实现对药物研发产业链中多个环节的覆盖;但产
业链的各环节中已有一定规模的竞争对手,同时国内大型 CRO 企业包括康龙化
成等亦在着力布局一站式全流程 CRO 服务。公司可能面临因市场拓展能力不足、
业务经验不足等而致使新业务订单承接水平未达预期,或因项目经验不足、技术
人员不足等导致不能满足新业务需求的情形,公司存在因业务范围扩大带来的经
营风险。
公司在药物研发和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公司已建立了一系列环保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并已落实执行,对环保或安全事
故等进行防范,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
公司仍存在发生环保或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如果发生环保或安全事故,公司将
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为客户提供研发外包服务的过程可能会接触到客户相关产品的核心知
识产权信息,同时可能会形成一系列涉及在研产品关键信息的实验记录、检测单
据、实验报告等文档材料。公司建立了保密工作制度,对实验记录等文档进行管
理,持续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发生因
客户技术信息泄露而引起诉讼的情形。但如果公司因员工违规泄密、保密不当等
导致客户技术信息泄露,公司仍存在客户停止合作,甚至面临法律诉讼等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441.60 万元、16,970.36 万
元、18,752.84 万元和 19,771.99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4.04%、
万元、11,024.02 万元和 12,697.03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50%、
款过程管理的难度,且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将进一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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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如果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回收进行有效的管控,
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
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合作的客户数量增加,公司与部分客户的合作收益相对
较高并形成了一定的应收账款,其中截至报告期末与公司第一大应收账款客户形
成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为 3,026.71 万元,尽管公司与该等下游客户保持良好
沟通并积极催收相关应收取的款项,但如果公司该等下游客户的资金状况或资信
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回款,亦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
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9,907.46 万元、18,948.54 万元、
者合计占存货期末净额的比例分别为 98.40%、98.14%、97.73%和 98.29%。
合同履约成本是指公司的临床研究服务与临床前研究服务在按照履约进度
下已发生但尚未结转至成本的支出。技术成果为公司购入的医药企业和其他新药
研发机构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公司凭借多年从事新药研
发外包服务的行业经验和资源,收集并整理了行业内新药研发各阶段的新药项目
信息,对新药研发项目进行评估,结合目前市场情况,购入有价值的技术成果。
公司已依据会计准则对合同履约成本、技术成果进行跌价测试,并已对合同
履约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未来因为医药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前期合作项
目的研究周期延长或客户药物研发策略及方案发生改变等因素,导致合同履约成
本对应项目所需的完工成本增加且公司未能与客户就完工成本增加而补充收费
事项达成一致,或者公司购入的技术成果未来市场价值不如预期,则公司存在存
货减值的风险。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为 2,809.86 万元,占发行人总
资产的比例为 1.66%。该商誉系 2018 年发行人非同一控制下收购香港永禾科技
有限公司形成。发行人将香港永禾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认定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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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将上述商誉分配至该资产组,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
值》的规定,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
对上述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测试涉及对未来收入、毛利率、费用率及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的估计
和判断,若香港永禾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未达预期,或因宏观经济波动、
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其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发行人可能需要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从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资产净额将大幅提高,但
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股本总额和资产净额均增加的情况下,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时
间内出现一定程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及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回报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按时完成募投项目的投资
建设计划。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方案、项目实施等方面经过
缜密分析和专门机构的可行性研究,但是由于项目经济效益的测算均是按照现行
情况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后的医疗政策、市场环境等存在不可预计因素,同时在
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控事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以上不确定因素将直接
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收益。同时,如果未来公司业务开拓不足或下
游市场发生恶化,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的服务产能可能不能完全被市场
消化,进而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新药研发及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入创新药研发。创新药研发具有高投入、
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CRA 片和卿芷软膏已取得
临床相关批件并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创新药产品尤其是针对心衰适应症的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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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 片,从推进临床试验到取得药品注册证书,需要一定周期。若公司在研药
物在上述任一环节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进展延迟,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成功或
及时完成药物临床试验、获取监管批准及实现商业化,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
响。同时,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面临着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政策
变化、竞争产品更新换代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市场开拓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亦面临新产品市场开拓的风险。
(3)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风险
资产折旧摊销增加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
药物评价中心扩建升级项目、中药创新药研发项目、医药研发大数据智能一体化
平台项目和 SMO 中心建设项目。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以资本性支出为主,将产生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相关项目预计新增折旧摊销金额较高,
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同时,考虑募投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直接或
间接的经济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
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得募投项目产生的效益水平未能达成原定目标,则公司存
在因折旧摊销费增加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和发展前景,而且也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重大政策、行业环境、
资本市场走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重要影响因素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
者做出投资判断。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及可能涉及的风险。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评价
公司是一家为国内外医药企业提供药品与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全流程外包服
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医药技术变革的深入推进,新药研发需求持续增长、开发
热度不断提升且研发难度日益加大,共同驱动全球医药研发支出稳步扩张。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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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细化,为 CRO 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球 CRO 市场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根据 Frost & Sullivan 统计,2024 年
全球 CRO 服务市场规模为 844 亿美元,其中药物发现服务、临床前 CRO 服务及
临床 CRO 服务分别为 125 亿美元、127 亿美元及 592 亿美元。预计整体市场规
模到 2030 年及 2034 年将分别达到 1,396 亿美元及 1,960 亿美元,2024 年至 2034
年复合年增长率为 8.8%。中国市场方面,凭借工程师红利、成本效率优势及日
益完善的监管环境,行业增速显著领先全球。2024 年中国 CRO 服务市场规模为
别达到 1,858 亿元和 2,895 亿元,2024~2034 年复合年增长率约为 12.7%。
全球医药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新药研发难度与复杂性不断上升,监管审批要
求日益严格,促使制药企业更加依赖专业 CRO 外包服务以降本增效、提升研发
成功率并加快上市进度,医药研发外包市场渗透率逐年提升,行业需求依旧旺盛。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公司凭借深厚积累,已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与风险抵御能力。公司拥有一支
由资深技术专家领衔的优秀研发团队,融合国际研发经验与国内法规最新要求,
持续完善技术实力与服务体系。公司服务链条已全面覆盖新药立项研究、活性筛
选、药学研究(原料与制剂)、药物评价(药效与药代)、临床试验(I-IV 期)、
注册申报及上市后评价等环节。公司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在“2025 中国
医药 CRO 企业 20 强”中位列第 6 位,多次入选“中国临床 CRO TOP20”,并
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肿瘤、肝病、消化等创新药领域,公司
已构建起独具特色的临床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主要省市的监查服务网络、高
度合规的临床数据管理体系,以高效的执行效率和出色的质量控制构筑差异化竞
争优势,有望在持续增长的市场中获得发展动能。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
黄 宽
保荐代表人:
董炜源 陈 雪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人总经理:
马 骁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
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董炜源和陈雪担任本公
司推荐的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
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保荐代表人:
董炜源 陈 雪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