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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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61124
致: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查验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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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就召开本
次股东会作出了决议,随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
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 14:30 在合肥市包河区锦绣大道 3409 号合肥施柏阁酒店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9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
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朱一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005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40,019,607,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528%。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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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
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
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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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
实性负责。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上述议案 1 为特别
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 3 及议案 4 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
案 4,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本次股
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壹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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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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