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大企投”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了《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对内幕信
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
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措施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方案初次探讨时,已严格控
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在本次交易
过程中,对主要节点均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要求相关人员保密。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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