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8 证券简称:虹软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27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21 日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在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进行 2026 年中期
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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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虹
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
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01,170,4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数 1,576,376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99,594,024 股,拟派发
现金红利总额 47,951,282.88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
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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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94,024×0.12)÷401,170,400≈0.12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虹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虹扬全球有限公司、杭州虹力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虹宇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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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
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 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暨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临 2026-018),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
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2026 年半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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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980418
电子邮箱:invest@arcsoft.com
特此公告。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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