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电子”或“发行人”)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被受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或“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
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签字律师为周陈义、朱莹莹,
现拟变更为周陈义、王裕棚。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朱莹莹因工作变动,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负责
本次发行工作。
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签字律师基本情况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周陈义,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393988,具有十五年以上境内外资本
市场法律服务经验,主要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
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王裕棚,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410841357,主要
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
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
对朱莹莹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周陈义律
师、王裕棚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朱莹莹律师的结论
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爱建证券同意上述变
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董事长:
江 伟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