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九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张 滨 王 磊 谢思遥
GAO FENG(高
曹保桂 崔小兵
峰)
胡亮明 邓仰东 陈美汐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胡亮明 谢思遥 陈美汐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张 滨 王 磊 曹保桂
崔小兵 李光耀 梁 贵
彭 娟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的影响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指
书 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精智达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精智达采用竞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指
象发行 份之行为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 指
发行方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认购邀请书》 指
认购邀请文件》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购报价单》 指
申购报价单》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 指
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主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国泰海通
发行人律师、国枫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A 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差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关于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票条件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本次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
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
关的议案。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9 号)。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向本次发行的 22 名获配对象发出《缴
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
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大华验
字[2026]001100019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9 月 4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
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
金 2,856,579,750.00 元。
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
[2026]001100020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9 月 7 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617,546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856,579,75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944,166.79 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845,635,583.21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7,617,546.00 元,计入资本
公积人民币 2,838,018,037.21 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三)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
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
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
量为不超过本次拟募集金额总额 285,658.00 万元/发行底价 373.97 元/股所计算的
股数 7,638,527 股与《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28,238,446 股(含本
数)”的孰低值,即 7,638,527 股。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为
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即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6 年 8 月 28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373.97 元/股,
该价格为发行底价。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
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375.0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28%。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56,579,75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944,166.7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845,635,583.2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
定的本次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285,658.00 万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确 定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375.00 元 / 股 , 发 行 股 数 7,617,546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2 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
如下:
序 获配数量 限售期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 10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 3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 6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617,546 2,856,579,750.00 -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
需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
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交易。
(八)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公司及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会后事
项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公司及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后,有 5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
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深圳精智达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名单》的基础之上增加该 5 名投
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6 年 9 月 1 日)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496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
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上述合计 496 名投资者包括:13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和港股通)、
和 309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经主承销商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
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
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
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等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
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
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6 年 9 月 1 日(T 日)9:00-12:00,
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收到 27 名认购对象递交的《申购
报价单》。经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27 名认购对象均按
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
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账户除外)。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亦符合《认购邀请书》
要求,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为有
认购对象名称
号 (元/股) (元) 保证金 效申购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伊洛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伊洛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伊洛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鹏城巾帼科技创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龙华远致专新数字智能私募
伙)
源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源峰大中
华成长基金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 27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以 375.00 元/股为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2 家,本次发行数量为 7,617,54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56,579,750.00 元。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 获配数量 限售期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 10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 3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 6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617,546 2,856,579,750.00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 440527************
投资者类别 自然人投资者
住所 普宁市
获配股数(股) 1,33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成武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
经营范围 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738,1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1813093L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9 楼
注册资本 13,272.422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鲁伟铭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经营范围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494,400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
经营范围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488,800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27878666D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欣荣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431,466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身份证号码 440301************
投资者类别 自然人投资者
住所 深圳市
获配股数(股) 426,666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CNA4WK2B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52 号 8 层 803 室
注册资本 3,3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任小兵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400,000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QF2003EUS001
企业类型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住所
Aeschenvorstadt 1, 4051Basel,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 385,840,847 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
房东明
责人)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股数(股) 330,666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6151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
住所
大厦 L1001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方敬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经营范围
业务。
获配股数(股) 29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9MA1G5BGTXB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450 号 9 幢 320 室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毅
许可项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获配股数(股) 236,000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身份证号码 362201************
投资者类别 自然人投资者
住所 上海市
获配股数(股) 216,000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D7TEBR4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E1
住所
栋基金大厦 A 座 506 号
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唐泳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获配股数(股) 215,7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0945342F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住所
单元
注册资本 60,0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明浩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
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
经营范围
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213,600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569806375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 层 510 室
注册资本 1,00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许传华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获配股数(股) 21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569806375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 层 510 室
注册资本 1,00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许传华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获配股数(股) 21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8572597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严震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按《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
经营范围
可证》的规定办理)。
获配股数(股) 21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569806375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 层 510 室
注册资本 1,001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许传华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获配股数(股) 21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身份证号码 350524************
投资者类别 自然人投资者
住所 厦门市
获配股数(股) 21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身份证号码 332529************
投资者类别 自然人投资者
住所 杭州市
获配股数(股) 21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069360143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 458 号 1 幢 221 室
出资额 35,833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高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21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资本 5,3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剑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213,333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6MA01A6QC2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0 层 07 号
出资额 1,1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镕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投资管理。(下
期出资时间为 2033 年 01 月 3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经营范围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92,752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
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对象
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
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罗婵芳、王文彬、施渊峰、郭伟松、徐冠华为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
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公
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
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保险资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
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
序。
UBS AG、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
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伊洛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伊洛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太阳高毅国鹭 1 号崇远基金、北京源峰私
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该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
了产品备案证明。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
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
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
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
者(A)、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认定法人或
机构专业投资者(D)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5 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
C4(积极型)、C5(激进型)5 个等级。
本次精智达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4(中等偏高风险),专业投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伊洛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伊洛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伊洛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
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
受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
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保荐代表人:田方军、谢欣灵
项目协办人:张旭
项目组成员:寻国良、李紫涵、陈凯琳、李昱达、卢含笑、孙桐等。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二)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利国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经办律师:袁月云、潘波
联系电话: 010-88004488
传真: 010-88004488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艳红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签字会计师:梁粱、陈斌
联系电话:010-58350189
传真:010-58350006
(四)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艳红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签字会计师:梁粱、陈斌
联系电话:010-58350189
传真:010-5835000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
深圳市萃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丰利莱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睿通达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方正富邦核
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深圳源创力清源创业
伙)
常州清源天使创业投
伙)
苏州新麟二期创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力合清源创业投
伙)
合计 32,924,673 34.98 21,660,066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
深圳市萃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丰利莱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睿通达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方正富邦核
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深圳源创力清源创业
伙)
常州清源天使创业投
伙)
苏州新麟二期创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3,209,536 32.64 1,333,333
注:张滨、深圳市萃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丰利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可上市交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0 日。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7,617,546 股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仍为张滨先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
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有利
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不会
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
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
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
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
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
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
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为:
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
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发
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规定。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字:
张 旭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田方军 谢欣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
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
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
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袁月云 潘 波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
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
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艳红
签字注册会计师:
梁粱 陈斌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
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艳红
签字注册会计师:
梁粱 陈斌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 1 号 101 工业
园 D 栋 1 楼东
电话:0755-2105835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
电话:021-38676666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