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地披露
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
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应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
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
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公司董事会,并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
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
收账款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
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前款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相关合同。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
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
制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
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退市情形,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
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
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
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
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权力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权力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公司应
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
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首次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涉及新业务领域的采购合同,单笔合同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的,经董事会审议
后,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二)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销售合同,单笔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从而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新业务领域”指公司尚未开展过的业务领域或原有业务领域的延伸领域,原
有业务范围内扩大经营规模不视为新业务领域。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与
已披露的法定信息相冲突;对于自愿性披露的同类事项,后续应当遵循同一披露标
准,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对信息内容进行合规性审
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的,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四)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
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办理公告审核手续,由证券部将
公告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提供或编制的定期报告相关材
料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汇总;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证
券部、财务部共同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
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
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
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
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
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
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
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纪律处分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
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暂缓、豁免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
和进展情况。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
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经董事长签
字确认,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
见附件 2),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董事会秘书登
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
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的日
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节 董事、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责提供。
第七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未公开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
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否则不得提供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露、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非按规定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证券交
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依规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
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八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披露补
充或更正公告。
第八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责令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提请罢免。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对公司外部人员,可提请或建议
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九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九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四川君逸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每次豁免均单独填报,定期一并提交。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 年度报告 是□ 否□
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注:请附后注明)
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注:请附后注明)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每一件事项对应一份名单,在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模块中填报)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 (注:请附后注明)
登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每次暂缓均单独填报,定期一并提交。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暂缓披露信息所属 年度报告 是□ 否□
信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三)暂缓披露信息的类 重大交易 是□ 否□
型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过其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注:请附后注明)
的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注:请附后注明)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注:每一件事项对应一份名单,在内幕信息知情人
单 名单模块中填报)
(九)恢复披露情况 是□ 否□
(注:填入“是”的,要进一步填写恢复披露情况)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 (注:请附后注明)
要登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仅报证监局)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
密信息,每次豁免均单独填报,定期一并提交。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 年度报告 是□ 否□
属信息披露文件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 重大交易 是□ 否□
类型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信息 是□ 否□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2: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四川君逸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公司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
播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