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贝特利 股票代码:301697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Betely Polymer Materials Co., Ltd.
(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周路 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二六年八月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利”、“本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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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
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 次 发 行 后 本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为 262,700,000 股 , 其 中 无 限 售 流 通 股 为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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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贝特利所属行
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68.33 倍。
截至2026年8月13日(T-4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同行业上市
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对应的静态市
T-4 日股票 2025 年扣 2025 年扣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倍)-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盈率(倍)-扣 盈率(倍)-扣
非前后孰低
(元/股) (元/股) (元/股) 非前(2025 年) 非后(2025 年)
(2025 年)
信越化学
工业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 29.15 39.85 34.00
资料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T-4 日)(GMT+8)
注 1:2025 年扣非前/后 EPS=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2:计算平均市盈率时,剔除松井股份等异常市盈率情况;
注 3: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4:同和控股、信越化学工业为日股上市公司,其收盘价及 EPS 币种为日元,其会计
年度为每年 4 月至次年 3 月。由于其未在年报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因此无扣非后 EPS 数
据。
本次发行价格 12.1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27.39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13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68.33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34.00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
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10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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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本
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
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
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贵金属供应与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贵金属业务包括以银为主要原材料的导电材料(含银粉、导电浆料和
HJT 浆料)和以铂为主要原材料的铂金催化剂,上述业务报告期各期合计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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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 80%。贵金属银、铂作为上述产品的主要原材料,
其供应情况和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风险,具体如下:
贵金属在全球范围内属于稀缺资源,特别是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的贵金属原材
料白银已连续数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且呈现供需持续紧张、结构性短缺扩大的
特点。如若因为地缘政治、战争冲突、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内贵金属银、铂
供应出现短缺,将会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导电材料生产企业和贵金属催化剂生产企
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贵金属供给与需求变化、全球经济及货币政策变动等原因,贵金属的价
格较高且部分贵金属(例如银)近年来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 2025 年以来白银、
铂金的价格涨幅较大且价格波动剧烈。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数据,白银的
不含税收盘价由 2024 年末的 6,602.65 元/kg 上涨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15,096.46
元/kg,涨幅达 128.64%;铂金的不含税收盘价由 2024 年末的 198,026.55 元/kg
上涨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452,654.87 元/kg,涨幅达 128.58%。
由于贵金属价格较高且波动较大,公司与下游客户通常参考销售订单当日的
贵金属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为了降低贵金属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
司在客户下达订单时同步向供应商锁定贵金属的价格和数量。同时,为提升交货
和服务响应速度,公司保持一定白银、铂金无订单备货库存以进行适当的生产备
货。对于主要贵金属原材料白银,为降低贵金属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于 2025
年开始通过白银租赁方式获取部分无订单备货库存。
贵金属价格波动会对公司收入、毛利、存货跌价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
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贵金属价格波
影响机制 影响效果
动影响维度
公司贵金属产品以报价当日贵金属价格为基础,因此贵金属
收入 价格上涨将带动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提高,从而导致收入增 贵金属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
加;反之,贵金属价格下跌将导致公司收入减少。 收入和毛利增加;反之,贵
在贵金属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因公司存在无订单备货库存, 金属价格下跌将导致公司收
毛利 在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成本法核算时,贵金属销售接单价 入和毛利减少。
格会高于相应订单结转的成本金额,从而导致毛利增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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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价格波
影响机制 影响效果
动影响维度
之,贵金属价格下跌将导致公司毛利减少。
公司导电材料和铂金催化剂业务的直接材料成本主要为贵 贵金属价格上涨对存货跌价
金属成本白银和铂金,在贵金属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对 损失无影响;贵金属价格下
存货跌价损失
于公司贵金属无订单备货库存,存货可变现净值会降低,可 跌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
能导致相关存货跌价增加。 增加。
公司于 2025 年开始通过白银租赁方式获取部分无订单备货
白银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允价
公允价值变动 库存。对于租赁白银,当期末时点白银价格低于租赁日白银
值变动损失;白银价格下跌
损益 价格时(白银价格下跌),未来归还成本降低,产生公允价
将导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值变动收益;反之,白银价格上涨,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公司白银无订单备货库存由租赁白银和自购白银两部分构
成,租赁白银的引入不影响白银价格波动对收入、毛利、存 无订单备货库存中的租赁白
货跌价损失的变动影响,但是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而 银部分不会因贵金属价格波
影响净利润。具体来说,租赁白银部分由于贵金属价格波动 动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
净利润
带来的毛利、存货跌价损失金额与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 仅有自购白银部分会因贵金
益可对冲抵消,最终体现为无订单备货库存中的租赁白银部 属价格波动对净利润产生影
分对公司净利润无影响,仅有自购白银部分会因贵金属价格 响。
波动对净利润产生影响。
贵金属价格变动对毛利和存
货跌价损失产生影响,进而
白银租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
影响公司扣非净利润。贵金
白银租赁的引入无法降低白银市场价格下降导致的公司毛
扣非净利润 属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扣非
利和存货跌价损失的不利变动对公司扣非净利润下降的不
净利润增加;反之,贵金属
利影响。
价格下跌将导致公司扣非净
利润减少。
以目前公司白银备货量上限 10 吨(白银租赁数量 5 吨、自有备货 5 吨)和
铂金备货量 12kg 为测算基础,以 2025 年 12 月贵金属不含税市场价格作为基准
价格(白银、铂金基准价格分别为 14,000 元 kg 和 440,000 元/kg),测算贵金属
价格下跌对上述各项目的影响。
单位:万元
对毛利和
贵金属价格下跌 对收入 公允价值变 对净利润 对扣非净利润
存货跌价
幅度 影响 动影响 影响 影响
影响
由上表可知,在公司 2026 年度贵金属产品销量、单位加工费收入、单位加
工成本与 2025 年度持平的情况下,当白银、铂金不含税市场价格较基准价格下
跌 70%时(即白银不含税市场价格下降 9,800 元/kg,降至 4,200 元/kg,此时白
银价格水平已回落至 2022 年初水平;铂金不含税市场价格下降 308,000 元/kg,
降至 132,000 元/kg,此时铂金价格水平已低于 2022-2024 年度的 200,000 元/kg),
相较于 2026 年全年贵金属不含税市场价格保持基准价格不变的情况,公司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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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收入、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分别减少-175,700.00 万元、-2,083.15 万元和
-5,758.15 万元。
未来,若银、铂的市场价格上涨,将会带动公司收入和毛利的增长;反之,
若银、铂市场价格出现下跌或者持续下跌,则会导致公司收入和毛利下滑、存货
跌价风险增加,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非贵金属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特种硅橡胶、LED 封装胶和涂层材料业务的直接材料成本
占对应业务合计成本比例在 75%-85%之间,占比较高,且上述三类产品合计毛
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约 40-60%,因此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毛
利的影响较大。上述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硅烷、硅油等有机硅类原料和颜填料、
树脂、溶剂、助剂等原料。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若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
公司上述产品相关的非贵金属原材料价格在未来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
产品提价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等方法降低成本,则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单一大客户销售毛利占比相对较高的风险
公司有机硅业务主要客户客户 W 的销售毛利占营业毛利的比例相对较高,
报告期各期,客户 W 的毛利占公司营业毛利的比例介于 5%至 20%之间,占公司
有机硅材料业务的毛利比例介于 10%-35%之间。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客户 W 的主要产品为特种硅橡胶,最终应用于某全
球知名 3C 电子品牌的周边产品中,该特种硅橡胶产品用于替代原有的塑胶材料。
该 3C 品牌作为消费电子行业的标杆企业,对供应商考核标准较高且非常重视供
应链的稳定性,因此导致其供应链的竞争较为激烈。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客户 W 的主要为液体阻燃胶,最终在上述知名 3C
品牌中占据较高的供应份额。未来,若出现性能更好的材料替代了硅橡胶,或下
游客户无法接受硅橡胶的成本,或下游客户需求减少,则可能导致客户 W 对公
司的采购需求下滑,进而影响公司对客户 W 的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如果公司
与客户 W 的合作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客户 W 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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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减少、公司的产品及服务由于技术迭代等原因难以满足客户 W 的需求、市
场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公司对客户 W 的收入或毛利率下降、客户 W 或其下游客
户的经营策略或产品市场需求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终端客户引入其他供应商并大
幅降低对客户 W 下游客户的采购份额、客户 W 下游客户与终端客户的合作关系
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公司与客户 W 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公司自身原
因导致公司无法与客户 W 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甚至出现终止合作的情形,则将
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四)银粉业务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银粉业务收入分别为 157,965.72 万元、168,165.51 万元和
分别为 2,766.72 万元、3,060.45 万元和 9,065.10 万元,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为
分毛利来源于白银市场价格上涨,剔除该影响后,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实际加工毛利分别低于 2,500 万元、1,500 万元及 2,000 万元。结合光伏银粉
行业最新变化,当前公司银粉业务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光伏行业预计将于 2026 年进入调整期,根据 CPIA 预测 2026 年全球光伏新
增装机量 500-667GW,其中最低预测值相对于 2025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
的大幅增长受光伏新增装机量爆发、技术迭代、国产化加速等多重因素驱动,随
着未来相关因素影响减弱,预计将难以维持超高速增长。
同时,受前期光伏行业产能大幅扩张影响,目前光伏产业链供需格局严重失
衡,行业内卷竞争加剧,持续压缩全产业链利润空间。随着国内光伏补贴逐步退
坡、出口退税等扶持政策持续收紧,行业加速出清落后产能、推进转型升级,短
期内将加剧下游光伏组件企业经营压力,可能导致亏损规模加剧、行业整体盈利
修复节奏放缓、海外订单不具备价格优势导致销售减少,下游整体景气度存在明
显波动风险。光伏组件、电池片等下游客户经营承压,会向上游光伏银粉、光伏
浆料领域传导,或将导致银粉企业产品销量和收入大幅下滑、盈利空间收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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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游客户经营进一步承压可能导致回款周期延长、应收账款风险上升。若出现
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市场竞争进一步恶化、公司无法配合下游客户的持续技术
迭代需求等,会使得公司银粉产品的销量、收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对公司生产
经营及业绩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光伏产业链并购活动频繁,竞争格局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持续
保持技术优势、客户粘性或成本控制能力,在供应份额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将
导致销量增长乏力,银粉业务经营业绩面临下滑风险。
光伏行业技术迭代迅速,电池片技术从 PERC 向 TOPCon、HJT、BC 等多元
路径演进,客户产品结构持续变化,对银粉的粒径、形貌、分散性、烧结活性等
性能指标提出差异化要求。与此同时,随着银价大幅上涨,光伏行业加快贱金属
替代技术推进,目前主流的电池技术为 TOPCon 电池(根据 CPIA 数据,2025
年市场份额 87.6%),公司银粉约 90%用在 TOPCon 电池正面、10%用在 TOPCon
电池背面,目前 TOPCon 电池可行的贱金属方案为替代背面,行业预计 2026 年
量产。若未来贱金属技术向正面延伸,公司银粉的长期需求将面临收缩。
若公司未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未能有效开发适配下游客户新产品需求的银
粉产品,或在客户新产品导入与验证过程中落后于竞争对手,或公司贱金属新型
粉体的客户导入与量产进度不及预期,或公司未能有效降低新型贱金属粉体的生
产成本,将会导致公司在核心客户中的供应份额下滑、银粉业务市场空间收窄且
无法通过贱金属新型粉体市场空间予以弥补,银粉业务销量与收入面临下降风
险,将会对公司整体收入、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价涨幅较大,公司银粉业务毛利中来源于白银价格上涨的部分持续增加,该部分
毛利不具有可持续性。若未来白银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而公司自购白银备货规模
未能及时调整,将导致银粉业务毛利减少甚至面临亏损风险,进而拖累整体经营
业绩。若白银价格长期维持高位或进一步上涨且贱金属替代技术推进不及预期,
将抬升下游电池制造成本,可能会抑制终端装机需求,间接影响银粉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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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公司银粉业务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新建银粉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2024 年产能利用率仅 49.47%,2025 年
产能利用率提升至 54.87%。在光伏行业短期调整、传统银粉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贱金属替代压缩传统银粉需求空间的背景下,公司新增产能的消化依赖于银粉、
银包铜粉、铜粉等多种粉体的客户拓展与量产。若未来银粉需求下滑,或新型粉
体的客户验证、产品导入及量产进度不及预期,导致公司产品订单获取滞后、产
能释放受阻,则新增产能将面临产能利用率不足的风险,导致固定资产折旧侵蚀
银粉业务的整体盈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银粉业务受下游光伏行业景气度、周期性波动、市场竞争加剧、
技术迭代频繁与贱金属替代推进加快、白银价格波动、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等多重
因素影响,面临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市场空间大幅收窄、加工费承压、盈利能力
波动等风险。若上述风险集中发生或公司应对不力,将对公司银粉业务的持续发
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收入、利润规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白银租赁业务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开始通过白银租赁方式获取部分无订单备货白银,2025 年度
公司白银租赁业务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2,140.86 万元,金额较大。对于白银租
赁业务,公司于租赁时点按照租赁价格和租赁数量确认原材料和交易性金融负
债,并于归还或期末时点按照租赁价格与白银市场价格的差额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因此,当归还或期末时点的白银市场价格高于租赁价格时,公司产生公允
价值变动损失,净利润减少,拖累经营业绩;当归还或期末时点的白银市场价格
低于租赁价格时,公司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净利润增加。与此同时,白银租
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白银租赁比例对公司扣非
净利润无影响。
当公司白银租赁规模较大且银价波动较大时,公司因白银租赁业务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动金额将相应扩大,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此外若公
司未能与白银出租方达成合作,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购入相应贵金属,对公司构
成一定的资金压力,并可能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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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HJT 浆料业务拓展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推出了 HJT 浆料产品,HJT 异质结技术面临诸多挑战。根据
CPIA 数据,2025 年 HJT 异质结技术占光伏电池市场的比例仅为 2.6%,相较于
目前主流的 TOPCon 电池片技术 87.6%的市场占比,差距巨大。目前,从事 HJT
异质结技术的企业以非上市企业为主,而光伏行业内上市的龙头企业对 HJT 多
采用实验产线的形式跟进 HJT 技术发展,并未大规模投资建设,因此 HJT 发展
较为缓慢。同时,HJT 技术整体仍处于产业化发展初期,技术路线尚未完全成熟,
从产品验证、产能爬坡到最终实现规模化盈利仍需较长时间,存在产业化进度不
及预期的风险。
除了上述市场因素外,HJT 浆料作为新的技术路线产品,不但产品更新迭代
较快,而且新老企业持续涌入,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并购等方式介入
该领域,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因此,在目前整个光伏市场处于低迷的
状态下,若公司不能快速更新迭代产品使公司产品始终保持有利地位,则公司将
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从而对公司 HJT 浆料业务的拓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也将对公司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带来较大的风险。
(七)新产品、新业务拓展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27,286.36 万元、252,140.41 万元、364,620.27
万元,实现了稳定增长。为保证公司业务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需要持续
拓展新产品、新业务。目前公司正在拓展各类高性能新型硅橡胶、Mini-LED 封
装胶、环氧树脂 LED 封装胶、苯基有机硅系列产品、特种硅油等多种产品,该
等产品多数处于小批量市场供应阶段或产品测试阶段,收入占比相对较小。新产
品从研发成功到规模化生产并实现盈利需要经历工艺优化、产能建设、客户认证
及市场培育等较长周期,存在产业化进度延迟的风险。其中特种硅油行业整体呈
现国际企业主导的竞争格局,全球市场主要由美国陶氏、德国瓦克、日本信越、
埃肯等跨国企业主导,上述企业产品线完整、技术积淀深厚、品牌认可度高,在
高性能特种硅油领域占据领先地位。若公司在后续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未能突破
关键技术指标,或研发成果未能满足下游客户对产品性能及稳定性的要求,导致
新产品在目标客户的销售规模增长不及预期,则可能面临新产品研发失败与市场
开拓失败的风险。此外,若未来因政策因素导致公司新产品推迟上市或出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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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技术替代了公司的产品或公司未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
位使得公司产品份额被竞争对手取代,或下游光伏、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等行
业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面临新产品、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情形,从
而对公司带来成长性的风险。
(八)营业收入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227,286.36 万 元 、 252,140.41 万 元 和
银粉产品单价较高,对收入影响较大。
未来,若贵金属市场价格出现下降、贵金属相关业务销量出现下滑、现有产
品市场竞争加剧、新产品及新业务拓展不力、公司所处行业政策或技术发生重大
变化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较好满足客户需求,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都将使公司面临营业收入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九)募投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形成年产 500 吨低温光伏浆料、12,000 吨特种硅橡
胶、3,800 吨电子灌封胶、6,150 吨特种硅油产品产能,部分产品新建产能较目前
产销量增幅较大。其中低温光伏浆料面临光伏行业增速放缓、技术路径存在不确
定性、市场竞争加剧、技术迭代较快等风险;特种硅橡胶新增产能显著高于现有
产能,且公司特种硅橡胶新产品均存在客户与市场的拓展风险;LED 封装胶面
临新领域拓展风险;特种硅油存在新产品研发失败与市场开拓失败等风险。若未
来下游光伏行业和有机硅行业发展不及预期,或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募投项目可
能面临产能消化风险。
(十)募投项目新增折旧与摊销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投产后将新增大量折旧和摊销金额。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募集资金到位后开始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新增的折旧摊销额分别为
预计分别为 5,115.65 万元、4,223.52 万元、3,346.61 万元、3,059.38 万元和 3,059.38
万元。在募投项目竣工后的第一年,公司新增折旧摊销金额达到最高金额 5,115.65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营业利润的比例为 37.19%,占据较高比例,如果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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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不能按照计划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的折旧和摊
销,公司将面临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增加导致短期利润下降的风险,
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导致营运资金短缺的风险
报 告期内 ,公司经 营活 动产 生的现 金流量净 额分别为-3,750.65 万元、
-16,444.00 万元和-40,299.06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大幅低于当期
净利润,主要受下游客户使用票据进行结算、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和采购销售现
金流时间错配等因素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银粉业务和 HJT 浆料等业务快速增长,上述业务以贵金属
市场价格定价,销售单价相对较高,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较大。报告期内,受到光
伏行业信用期普遍较长、银粉业务信用期增加等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规模持续
增加。而在采购银锭等主要原材料时,银锭等贵金属市场主流信用政策是执行款
到发货,付款周期较短,在业务规模扩大的情况下,公司采购资金流出增加、而
销售端现金流入滞后,形成了“先支后收”的现金流时间错配,这种现象在银粉、
HJT 浆料等产品收入大规模增长的情况下,对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影
响加大。由于公司经营规模尚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债务融资能力较为有限,如果
未来不能持续拓宽融资渠道,不能有效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情况,或未来票据贴现
业务无法稳定持续且公司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相关合作,则可能会导致公司
面临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3,711.09 万元、28,028.32 万
元和 58,439.10 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8.25%、39.08%和 45.40%。
账款金额大幅增长、其他业务经营规模扩大等因素综合导致。其中,银粉业务应
收账款金额大幅增长与银粉行业信用期普遍增加、原材料白银市场价格大幅上涨
及销量增加有关,此外,白银价格较高使得公司银粉业务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金
额较为重大。
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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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粉等贵金属相关业务信用期进一步增加、白银等贵金属价格进一步上涨,则公
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持续大幅增长。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客
户经营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客户(特别是银粉等贵金属相关业务的客
户)回款能力下降甚至出现货款无法收回,将导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
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2026 年度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公司在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两个月期间未经审计的实际经营数据所反映的经营业绩的基础上,
以公司对 2026 年 3 月至 12 月(以下简称“预测期”)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
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按照公司一贯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遵循谨慎
性原则,编制了 2026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申报会计师审核,出具了 2026
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37 号),公司预测 2026 年度
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尽管公司的盈利预测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未来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
及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公
司自身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都将对公司盈利预测的实现带
来一定不确定性,由于对上述因素无法准确判断并加以量化,仍可能出现 2026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存在公司 2026 年度盈利预
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十四)技术与创新风险
公司深耕电子材料和化工新材料领域,核心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多年的技术工
艺和生产制造经验积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跟踪前沿技术并相应更新自身的技术
储备,或竞争对手率先取得突破性技术,则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所依赖的技术
或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出现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在性能、质量、价格等
方面优于公司产品的情况,则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冲击。
此外,公司银粉产品(2025 年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9.96%,毛利
占公司营业毛利的比例为 24.82%)主要应用的光伏领域大力发展以少银去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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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技术迭代,银包铜粉、纯铜粉等不同贱金属新型粉体替代传统银粉的方案
在各个路线持续开展测试、验证,其中主流的 TOPCon 电池技术(2025 年市场
份额 87.6%)中电池背面已有可行的高铜浆方案(即“银种子层+银包铜浆料”),
行业预计 2026 年量产。公司销售的银粉主要用于主流的 TOPCon 电池技术,后
续,若公司不能持续跟进光伏行业前沿少银去银技术并相应更新自身的技术储
备,或竞争对手率先取得突破性技术,导致公司光伏领域的贱金属新型粉体的客
户导入与量产进度不及预期,将会导致公司银粉业务市场空间收窄且无法通过贱
金属新型粉体市场空间予以弥补,银粉业务销量与收入面临下降风险,将会对公
司整体收入、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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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
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
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证监许可〔2026〕1252 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205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贝特利”,证券代
码“301697”;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43,991,034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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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9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贝特利
(四)股票代码:30169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6,27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57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399.1034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870.8966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
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937.9916 万股,约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29.50%。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股份锁定、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十三)业绩下滑承诺”“(十六)关于公司 2026 年
业绩未达预期的相关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股份锁定、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十三)业绩下滑承诺”“(十六)关于公司 2026
年业绩未达预期的相关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
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
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232.9050 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3.54%。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王全 7,339.4872 27.94 2029 年 9 月 1 日
欧阳旭频 4,834.6110 18.40 2029 年 9 月 1 日
曾建伟 883.0000 3.36 2027 年 9 月 1 日
紫金港二号 759.8784 2.89 2027 年 9 月 1 日
全达兴 714.8900 2.72 2027 年 9 月 1 日
聚源振芯 634.2088 2.41 2027 年 12 月 27 日
江苏毅达 607.9027 2.31 2027 年 9 月 1 日
聚源铸芯 532.0755 2.03 2027 年 9 月 1 日
吴剑明 452.4712 1.72 2027 年 9 月 1 日
紫金港投资合伙 303.9514 1.16 2027 年 9 月 1 日
前海紫金港 303.9514 1.16 2027 年 9 月 1 日
常熟国发 303.9514 1.16 2027 年 9 月 1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博峰投资 303.9514 1.16 2027 年 9 月 1 日
前已发 山东毅达 283.7736 1.08 2027 年 10 月 21 日
行股份
徐宏 220.6878 0.84 2027 年 9 月 1 日
钱洁 197.0000 0.75 2027 年 9 月 1 日
苏俊柳 190.8237 0.73 2027 年 9 月 1 日
海宁新愿景 184.5112 0.70 2029 年 9 月 1 日
常熟经开聚源 177.3585 0.68 2027 年 9 月 1 日
紫港富泽 140.7182 0.54 2027 年 9 月 1 日
鲁斌 129.1100 0.49 2027 年 9 月 1 日
紫金港睿通 117.0566 0.45 2027 年 9 月 1 日
李亮 32.7600 0.12 2027 年 9 月 1 日
殷永彪 32.7600 0.12 2027 年 9 月 1 日
胡斌 19.1100 0.07 2027 年 9 月 1 日
小计 19,700.0000 74.99 -
国信资管贝特利员
首次公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
开发行 657.0000 2.50 2027 年 9 月 1 日
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战略配
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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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售股份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
资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 1,937.9916 7.38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首次公 2,092.9534 7.97 2026 年 9 月 1 日
份
开发行
网上网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232.9050 0.89 2027 年 3 月 1 日
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306.1500 8.78 2026 年 9 月 1 日
股份 小计 4,632.0084 17.63 -
合计 26,27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根据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46 号),
发行人 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为 9,456.46 万元和 11,605.41 万元,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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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Betely Polymer Materials Co., Ltd
法定代表人 王全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9,70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 16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9 日
住 所 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周路 12 号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
经营范围
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电子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2023
所属行业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
邮政编码 215550
电话号码 0512- 52316080
传真号码 0512- 52316080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betely.com
电子信箱 zqbtl@betely.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朱金路
联系电话 0512- 52316080
二、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
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
司股票和债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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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债券
号 量(万股) (万股) 本持股
(万股) 情况
比例
欧阳 董事、总
旭频 经理
职工代表 通过全达兴间
(2025 年 11 月
起任职工代表
总经理 36.0000 万股
董事)
通过全达兴间
董事、董
事会秘书
原监事会
主席
通过全达兴间
通过全达兴间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
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本次发行前,王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73,394,872
股股份,占比 37.2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欧阳旭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8,346,110
股股份,占比 24.54%,为公司第二大股东。2024 年 9 月 13 日,王全、欧阳旭频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等公司经营管理事
项时采取一致行动,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王全的意见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
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 3 年,如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在中国境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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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则协议有效期延长至上市后 3 年。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
王全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欧阳旭频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王全先生、欧阳旭
频先生的简历情况如下:
王全先生:196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毕业
于浙江大学化学专业、本科学历,中山大学 EMBA。1983 年 7 月至 1996 年 7 月,
就职于原化工部星火化工厂,任研究所副所长;1996 年 7 月至 2000 年 7 月,就
职于东莞大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任制造部长;2000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筹
备并任广州贝特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就职于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 年 4 月
至 2015 年 8 月,就职于贝特利有限,任执行董事;2015 年 8 月至今,就职于贝
特利,任董事长。
欧阳旭频先生:196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 年
毕业于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化工机械专业,专科学历,2023 年取得中国石油大
学(华东)化学工程与工业专业(网络教育)本科学历。1990 年 7 月至 1996 年
就职于东莞大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任制造部课长、厂长助理;2000 年 7 月至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就职于贝特利有限,任总经理;2015 年 8 月至今,就职
于贝特利,任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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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全,欧阳旭频系其一致行动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或其他上市后行权安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
他上市后行权安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全达兴持股的情况,全达兴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市全达兴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346106005N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9 日
出资额 714.89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周路 12 号 3 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汤胜山
合伙期限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35 年 6 月 18 日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无具体业务,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关的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公司任职情况
(%) (万股)
销售经理、运营总监助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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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公司任职情况
(%) (万股)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
理
销售部副总级销售顾
问
无锡晶睿总经理兼导
电材料研发总监
技术部光固化技术组
长
涂料油墨产品开发组
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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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公司任职情况
(%) (万股)
合计 714.89 100.00 714.8900 -
注 1:系董事长王全之子;
注 2:系王全配偶的弟弟、欧阳旭频妹妹的配偶。
全达兴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9,700.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6,57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姓名/ 限售
持股数 持股 持股数 持股 备注
号 名称 期限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
实际控制
人
自上市 实际控制
自上市
自上市
自上市
员工
持股平台
自取得 申报前
自上市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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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姓名/ 限售
持股数 持股 持股数 持股 备注
号 名称 期限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自上市
自上市
自上市
紫金港投资
合伙
自上市
自上市
自上市
自取得 申报前
自上市
自上市
自上市
申报前
新增股
东、申报
自上市
前 6 个月
内从控股
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
人处受让
股份
自上市
常熟经开聚
源
自上市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姓名/ 限售
持股数 持股 持股数 持股 备注
号 名称 期限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自上市
自上市
自上市
自上市
自上市
国信资管贝
特利员工参
自上市 参与战略
与创业板战
略配售 1 号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天津京东方 自上市 参与战略
限公司 12 个月 者
自上市 参与战略
晶科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东莞实业投 自上市 参与战略
有限公司 12 个月 者
无锡帝科电 自上市 参与战略
有限公司 12 个月 者
自上市
网下发行限
售股份
个月
小计 19,700.0000 100.00% 21,870.8966 83.2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 无限售
限售股份 期
网上发行股 无限售
份 期
小计 - - 4,399.1034 16.75% -
合计 19,700.0000 100.00% 26,270.0000 100.00%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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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54,171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天津京东方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
国信资管贝特利
员工参与创业板
战略配售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17,624.2106 67.09%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
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因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971.00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量的 29.50%。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33.0084 万股回拨
至网下发行。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657.00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280.9916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9.5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 获配股数 限售期
战略投资者名称 类型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国信资管贝特利员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
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管理计划
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下属企业
合计 19,379,916 234,496,983.60 -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
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 年 6 月 5 日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备案日期:2026 年 6 月 16 日
产品编码:SASG20
募集资金规模:8,500.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8,500.00 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证券资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并非员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
体。
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人姓
名、任职单位、职务、入职时间、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序 劳动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位
号 所属 /核心员工 (万元) 额持有比例
欧阳旭
频
技术顾问(退休返
聘)
职工代表董事、副
总经理
无锡晶睿总经理
总监
销售经理、运营总
监助理
有机硅材料技术
总监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劳动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位
号 所属 /核心员工 (万元) 额持有比例
涂覆材料技术总
监
合计金额 8,500.00 100.00%
注 1: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
配售的价款;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贝特利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均早于申报前 12 个月。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6,57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本次发
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1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18.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0.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4.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7.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0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 次发 行 初 始战 略 配 售数 量为 1,971.0000 万 股, 约占 本次 发 行 数量 的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33.0084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
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252.3084 万股,
约 占 扣 除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后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70.21% ; 网 上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为
根据《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152.86577 倍,
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
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0.2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2,306.1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9.79%。回
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64631996%。根据《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 23,009,658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78,416,861.80 元,放弃认购数
量为 51,842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627,288.20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3,258,584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81,428,866.4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为 51,842 股,包销金额为 627,288.20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
数量的比例为 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9,49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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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八、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8,417.86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1.2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
用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5,803.28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90.57
律师费用 622.6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48.54
合计 8,417.86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
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71,079.14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
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91 元/股(以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4 元/股(以公司 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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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46 号)。公司报告
期(2023 年至 2025 年)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 年全年盈利预测
公司在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以公司对 2026 年 3 月至 12 月(以下简称“预测期”)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
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按照公司一贯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遵循谨慎
性原则,编制了 2026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审核,出具了 2026 年
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37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盈利预测报
告及审核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
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关注已
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并谨慎使用。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及 2026 年 1-6 月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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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744 号)。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审
阅报告》全文。公司 2026 年 1-6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6 年 1-9 月业绩预计
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
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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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已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
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苏州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常熟分行
苏州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限公司 熟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
江经开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滨湖支行
注:
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名义签署。
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名义签署。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
书披露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
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者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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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 0571-85115307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 赵淑苗、权威
联系人 赵淑苗、权威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
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赵淑苗、权威负责持续督导工
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赵淑苗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工学硕士。曾任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先后负责或参与
海兴电力(603556)、信达地产(600657)、绿叶制药(02186)等上市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202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了彩蝶实业(603073)等企
业 IPO 上市工作及安特磁材(874593)新三板挂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权威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
克集团可交债项目、安特磁材(874593)新三板挂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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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董事、总经理欧阳旭频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
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③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④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
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⑥如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②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③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④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方式和合法程序进行;⑤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若关于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
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
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紫金港二号、紫金港投资合伙、紫港富泽、紫金港睿通、海宁新愿景,聚源
铸芯、聚源振芯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②本企业实施完毕减持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将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③本企业将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若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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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④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海宁新愿景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
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
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聚源振芯、山东毅达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鲁斌、朱金路、夏小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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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6)除遵守上述锁定期及减持规则外,本人还需遵守员工持
股平台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相关约定。(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会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人员的股东苏俊柳、高显波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除遵守上述锁定期及减持规则外,本人还需遵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关
于合伙份额转让的相关约定。(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海紫金港、曾建伟、吴剑明、徐宏、钱洁、李亮、殷永彪、胡斌承诺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承担由此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全达
兴)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含间接)发行人股份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含间接)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如后续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要求。(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
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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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规、规则所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回购
所须满足的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以下触发事件的,则触发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
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前述
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前公告具体实施
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将按
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
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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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
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董事会决议时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
份事宜在股东会决议时投赞成票。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公司当年度已
经现金分红的金额视同已经履行了股份回购义务,并进行扣除。也即如公司已经
分配了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现金分红,当年
度公司无需启动股份回购以稳定股价。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述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
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
司股份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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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
分红(税后)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
(税后)的 2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
计报告为依据);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股价措施
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 2 个交易日内
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
收到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该等人士应在 10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
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
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
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增持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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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方案。
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本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
六、相关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
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在发行人处的股东分红,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本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预案
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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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停止在发行人处发放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1)公司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
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
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
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②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不可抗力导
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自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
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③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
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
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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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在发行人处的股东分红,直至公司实际控制
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③上述承诺为本
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人
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
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
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发放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③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如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
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
和股份买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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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
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
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
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尽快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
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3)公司将不断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
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
经营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
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4)持续研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配置先进研发设备,改善研发工作环境,增强开发核心技术和关键技
术的能力,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搭建具有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平台,从而进
一步巩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适应行业技术发展特征,保持公司优势,有
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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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
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
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
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6)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
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
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
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
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
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做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做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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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
填补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市贝特利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
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2)如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市贝特利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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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2)本人将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市贝特利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和制定利润
分配预案。(2)本人将确保股利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
平,维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并确保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关于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主体承
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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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且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3)如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如有,下同)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营或以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以任何方式为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
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亦不会参与投资于任何
与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
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同意
根据公司的要求,停止从事该等业务,或将该等业务纳入公司控制下,或将该等
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方式解决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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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人将书
面通知公司,使该商业机会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
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或公司的股票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发行人就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并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将保证独立、自主决策;(2)本公司将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
及关联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制
度;(3)如果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发生确有必
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依
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公司将严格履行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
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5)本公司保证将不
以任何方式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1)本人将尽量减少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
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
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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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
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
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
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
本人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
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本人承诺
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
责任。
(1)本人将尽量减少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
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
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
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
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人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职务,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
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本人承诺对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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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
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③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公司将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
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②向本公司的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
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1)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如本
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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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④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
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
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
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1)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如本
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④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
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如有)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各项承诺义
务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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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
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紫金港二号、紫金港投资合伙、紫港富泽、紫金港睿通、海宁新愿景,聚源
铸芯、聚源振芯,山东毅达承诺:
(1)如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或金额确定;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②向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企业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企业在该等
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就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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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本公司股权结
构的协议或特殊安排;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介机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金诚同达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金诚同达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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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 2-381 号)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
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业绩下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
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的相关承诺”(参见下文承诺第十六项),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 11,910.63 万元且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条款,则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将在上述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至 60 个月。
若因 2026 年度业绩未达标使得锁定期延长至 60 个月,还出现了前述 1 至 3 项业
绩下滑情况,则在 60 个月锁定期的基础上相应再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
限;
第三年本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
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
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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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
市完成之日止,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五)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被任何一方追
偿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将就该等损失以现金
形式全额支付该部分需补缴或被追偿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相关罚款。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承诺:
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承租第三方的物业情形,若因发行人承租
的不动产物业存在权属瑕疵或出租方无权出租,未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备案,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等瑕疵情形,导致发行人及其并
表范围内子公司被要求搬迁,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
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
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遭
受任何损失。
(十六)关于公司 2026 年业绩未达预期的相关承诺
鉴于发行人未来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实际控
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特此作出如下承诺(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
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到 11,910.63 万元,则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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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一致行动人就公司 2026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的实现数与 11,910.63 万元的差额部分对公司进行现金足额补偿。
(2)若公司 2026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未达到 11,910.63 万元且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或
其指定主体应在对应年度的次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以现金方式补偿完毕。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承诺人
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变更。
(4)若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直接导致公司当年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能达标,承诺人可
就该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豁免本承诺函
项下的补偿义务。
鉴于发行人未来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实际控
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公司其他董事、高管鲁斌、朱金路、夏小华
特此作出如下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延长机制的触发条件
本承诺函项下的股份锁定期延长机制,与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
阳旭频出具的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函》挂钩。
若公司在《业绩补偿承诺函》中约定的 202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到 11,910.63 万元,则立即触发本承诺函下
的股份锁定期延长义务。
(2)锁定期调整及延长安排
①针对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前述 36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申请解除所持股份限售,需满足以下前
提条件: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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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本人出具的《业绩补偿承诺函》中约定的 11,910.63 万元,若公司 2026 年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标且不适用不可
抗力免责条款,则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将在上述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至
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
述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申请解除所持股份限售,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已达到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共同出具的《业绩补偿承诺函》中约定的 11,910.63
万元。若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未达标且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则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将在上述 12 个月
的基础上自动延长至 36 个月。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内离职,
仍将继续遵守上述延长后的锁定期限。
(3)适用范围
本承诺函所涉及的股份包括:
①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②前述股份在锁定
期内因公司派发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生的股份。
(4)承诺效力
①本承诺函为单方出具的法律文件,对承诺人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②本
承诺函的效力独立于《业绩承诺函》,即无论是否实际发生现金补偿,一旦经审
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标的事实成立,本锁定
期延长条款即自动、无条件生效;③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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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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