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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5 00:4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编制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
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编制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所得募集资金用途的必要性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
际情况,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擅自
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九、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的说明》,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
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决定后方可实施。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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