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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洋创新: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5 00:45:19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
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
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
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
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
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
金。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如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根据《公司章程》,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且绝对金额超过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做出方案,该方案应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其他
章程》的规定执行。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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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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