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条件的专项核查报告
致: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亨通股份”)的委托,担任亨通股份 2026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6 年第 2 期(总
第 32 期)的监管要求,本所律师基于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的公开信息,就公司本
次发行是否符合相关再融资监管要求中关于上市公司合规性的要求进行核查,并
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条件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
本所同意将《专项核查报告》作为亨通股份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本次发行尚处于预案阶段,本所对于本次发行的全面尽调工作尚未完成,
本报告仅为基于截至出具日公开信息出具的阶段性核查意见,若存在未公开披露
或未在公开渠道查询到的信息,可能影响本报告结论的准确性。本报告仅供发行
人披露本次发行预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报告
正 文
关于亨通股份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以及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核
查:(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行政处罚;(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一) 核查程序及核查内容
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的专项审计报告;
出具的书面确认;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处罚、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
(二) 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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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2)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