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5 证券简称:影石创新 公告编号:2026-034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3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4,235,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北京岚锋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岚沣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澜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岚烽管理咨询(深圳)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四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5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1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以下简称“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
(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1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
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
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3312934
特此公告。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