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神州高铁
股票代码:00000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 201B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 1 号高新大厦 23 层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在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直接持有的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权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
得批准,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披露进展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除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投高新、信息披露义
指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务人
神州高铁、上市公司 指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8)
国投集团 指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交通集团 指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经投 指 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智新、受让方 指 浙江智新轨道产业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投高新以其持有的神州高铁 600,000,000 股股份对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浙江智新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浙江智新持有神
指
易 州高铁 600,000,000 股股份,占神州高铁股份总数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增资合同》 指 《浙江智新轨道产业有限公司增资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 201B
成立日期 1989 年 4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丁后稳
注册资本 344,840.345115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0089M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物
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经营范围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 1 号高新大厦 23 层
国投集团持股 72.36%;深圳华康创展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主要股东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5.06%;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53%。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取得其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是否取得其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在 A 股上市公司(除
神州高铁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持股比例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投高新国有资本
投资及浙江交通集团产业背景优势,全面赋能上市公司,打造轨道交通产业“央
地合作”的典范,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国投高新变更为浙江智新,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国投集团变更为浙江省国资委,上市公司将纳入浙江交通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
来 12 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如有其他增持或减持
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国投高新以其持有的 600,000,000 股神州高铁股份向浙
江智新增资,浙江经投以现金方式对浙江智新增资。增资完成后,浙江经投持有
浙江智新 51%股权,国投高新持有浙江智新 49%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国投高新变更为浙江智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国投集
团变更为浙江省国资委,上市公司将纳入浙江交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712,418,457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6.2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12,418,457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4.1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股本总额 2,716,377,683 100.00% 2,716,377,683 100.00%
国投高新 712,418,457 26.23% 112,418,457 4.14%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新签署了《增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浙江智新轨道产业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股东方”。甲方、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为“各方”,
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712,418,457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26.23%。
同签署日,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50,000,000 元注册资本(其中,已实缴出资 0 元,
对应目标公司 100%股权)。
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价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上述增资完成后,甲方持
有目标公司 49%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51%股权;目标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新的
控股股东,乙方的实际控制人浙江省国资委通过乙方及目标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新
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致同意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条款与条件
完成本次交易,并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
宜作出安排:
(a) 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甲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乙方产业背
景优势,全面赋能上市公司,打造轨道交通产业“央地合作”的典范,进一步提
升上市公司价值。
(b) 甲方和乙方通过增资目标公司使丙方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浙江
省国资委通过目标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并将上市公司纳入浙江交
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缴出资 0 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50,000,000 元注册资本(其中,已实缴出资 0
元,对应目标公司 100%股权)。
元。
公司 600,000,000 股股份(“出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9%)作
价 1,488,000,000 元对其认缴的合计 49,000,000 元注册资本进行出资,其中,
资,其中,51,000,000 元计入注册资本,1,497,734,694 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注册资本的 49%(即对应目标公司 49%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51,000,000
元注册资本,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51%(即对应目标公司 51%股权)。
东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外,股东方应按认缴注册资本的比例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轨
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软件开
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
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及其出资金额、变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登记手续,并尽最大努力尽快取得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营业
执照》。
券账户(“指定证券账户”)及用于收取乙方出资现金的银行账户(“指定银行
账户”),并将指定证券账户、指定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甲方和乙方。
公司应向深交所办理甲方出资股份作价出资至目标公司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合
规确认。
得以满足为前提:
(a) 各方已各自获得本次交易所需的所有内部批准和同意,包括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等(如适用)。
(b) 本次交易已获得甲方和乙方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c) 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d) 本次交易已获得深交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的确认。
(e) 本次交易未导致或面临有权政府机构或监管机关的限制、禁止或取消,
或司法机构作出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限制性或禁止性判决/裁定。
(f) 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并已取得有权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甲方与乙方已按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
权结构被相应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认缴目标公司对应数量注册资本。
(g) 目标公司指定证券账户及指定银行账户已经开立完毕。
批准、同意、许可或备案时,任何一方不得对其予以豁免。
依序办理以下交割事项:
全部出资现金一次性足额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方及目标公司应向结算公司办理出资股份过户登记。为办理出资股份过户登记目
的,甲方应自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与目标公司
另行签署《股份转让暨股份出资协议》(如需)。
割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向甲方、乙方签发或换发《出资证明书》。
事中,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由乙方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改组及公司章程修订(如有)等议案并发出股
东会通知。
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应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各方促使
其提名或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上投
赞成票,以实现前述安排。
最大商业努力推广和落实上市公司产品及服务的使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自
身业务订单、促成外部业务合作等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战略协同及业绩增量。
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向乙方及/或其关联方定向发行股票申报,以提升上市公
司资产质量、业绩水平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方应共同就上述事项提供必要支持。如因监管条件、市场环境等客观原
因不利于上市公司在前述期限内筹划实施上述交易的,经股东方协商一致后,可
适当延长前述期限。
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下,目标公司应通过股东借款形式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支持。
财务支持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3.85 亿元且不高于乙方出资现金,借款利息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成上市公司经营目标的前提下,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维护上市公司员工权益稳定、
员工队伍稳定和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常的方式继续合法合规、合理谨慎地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法人
治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内,下列事项的提案由股东方沟通达成一
致后,甲方方可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交下列事项的提案,及/或在上市公司股东
会审议下列事项时投赞成票:
(a) 变更主营业务或发生重大的经营方针变化。
(b)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进行重大的新增对外投资。
(c) 补充、变更或修改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且该等补充、变
更或修改将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d) 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大资产或业务。
(e) 向现有股东分红或以任何方式分配收益。
(f) 收购第三方重大资产,向第三方提供任何重大借款或担保,或为第三方
承担任何重大负债及责任。
(g) 与第三方订立任何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经营
合作等类似协议。
(h) 在涉及重大利益的诉讼、仲裁或争议中,擅自放弃权利、接受或承认对
方的请求,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除外。
(i) 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活动。
(a) 在惯常业务运营范围内的事项。
(b)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互间的协议、交易或其他安排。
(c) 根据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已签署的合同的约定而完成或履行义务。
(d) 在紧急或灾难情况下为尽量减少此类情况的不利影响而善意合理开展的
任何事项(即便不在其正常业务运营范围内),但应当在采取相关行动之前或在
紧急情况下于采取行动之后尽快,就发生的紧急情况以及具体采取的行动(如适
用,包括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的相关费用)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e) 为遵守适用法律或任何政府机关的要求所需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
其他事项,但甲方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应在该等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及时间内,将相
关情形书面通知乙方。
(f) 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或为履行本合同目的而采取相关行动。
方经协商一致的事项(如有),甲方应在符合适用法律、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促使上市公司予以实施。
三方就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的任何交易事宜签署书面协议。
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或任何先决条件无法满足,该方应于前述情
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本次交易目的等条款自本次交易获得甲方和乙方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
生效,其他条款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则构成对本合同的违
约(该方为“违约方”)。
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或者享有其他救济。
免除。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增资合同》还对目标公司法人治理、股权转让、经营
管理、利润分配、解散和清算,合同保密、变更与终止、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
争议解决等事项做了相关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712,418,457 股,均为
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投高新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相关手续;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将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受让方具备收购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除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神州高铁股票
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致的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增资合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丁后稳
签署日期 : 2026 年 7 月 13 日
(此页无正文,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丁后稳
签署日期 : 2026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中
有限公司
坤大厦 16 层
股票简称 神州高铁 股票代码 000008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中 国 国 投 高 新 产 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
称 投资有限公司 册地
心 201B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712,418,457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26.23%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数量:减少 600,000,000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变动比例:减少 22.09%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后持股数量:112,418,457 股
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4.1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之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
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内继续减持或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不适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是 □ 否 不适用□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此页无正文,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丁后稳
签署日期 : 202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