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6-037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出售已回购股份计划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4)之用途约定,同意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6 年 6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5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出售的期间除外,下
同)拟出售回购股份不超过 851,100 股(即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出售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回购股份的,出售计划实施完毕后,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已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
股 份回 购专 用 证券 账 户以 集中 竞 价交 易 方式 累计 回 购公 司 股份
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回购的股份共 851,100 股,最高成交价为
元(不含交易费用)。实际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8 月 6 日
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
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二、回购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 2026 年 7 月 3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出售回
购股份数量为 85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8%,减持所得
资金总额为 67,446,464.49 元(不含交易费用),成交最高价为 83.55
元/股,成交最低价为 74.61 元/股,成交均价为 79.25 元/股。
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既定的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出售
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减持前 本次减持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7,606,621 61.76% 137,606,621 61.76%
无限售条件股份 85,189,157 38.24% 85,189,157 38.24%
其中:回购证券专用账
户
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出 851,100 0.38% 0 0%
售)的股份
总股本 222,795,778 100.00% 222,795,778 100.00%
三、本次已回购股份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
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公司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的所得资金将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保障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所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减持股份价格与回购股份价格的差额部分将计入或
者冲减公司资本公积,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说明
—回购股份》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敏感期内减持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
一交易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符合关于交易时间
及价格、出售数量的要求:
(1)公司减持委托价格非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
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出售的委托;
(3)公司回购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单日最高出售股份数量
为 187,800 股(2026 年 7 月 1 日、2026 年 7 月 2 日、2026 年 7 月 3
日)。公司每日出售数量未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即
(即 4,230,065 股)。
(4)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未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一;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按照减
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