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城矿业
股票代码:000688
信息披露义务人1: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桥西社区银杏路11号三楼30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1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绿谷一号楼2002-2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1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
其在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
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
指
让方、甲方 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1、
转让方一、甲方一、建新 指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2、
转让方二、甲方二、国城 指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
公司、上市公司、国
指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城矿业
受让方、乙方 指 杭州吉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 指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吉城企业
《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指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
书》、本协议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1、转让方2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
议书>之补充协议》
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名称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桥西社区银杏路11号三楼301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吴城
经营期限 1998年12月18日至2099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1227710290209J
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
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
经营范围
仪表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职务
吴城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长
赵俊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
熊为民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名称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绿谷一号楼2002-2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吴城
经营期限 2017年9月26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A0QRN01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矿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产品及金属国内贸
经营范围 易,国家准许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职务
吴城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长
吴标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
万勇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
崔林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
赵威 男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
陈奋玲 女 中国 北京 无 监事
赵俊 男 中国 北京 无 监事
杨世良 男 中国 北京 无 监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国城集团持有建新集团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国城集团与建新集团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65.00%股权。具体如下:
国城集团
建新集团
国城矿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旨在为上市公司引入产业投资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丰富股东产业背景,完善股东多元化布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建新集团前
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自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000股(不超过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的2.1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起,因前述减持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建新集团存在因继续实施减持而
导致其持股比例下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
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
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70,294,013 股,
占公司总股本 6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11,040,627
股,占公司总股本 60.00%。建新集团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国城集团仍为公司控股
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的持
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所持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比例
无限售条件
国城集团 318,160,511 26.85% 278,907,125 23.54%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建新集团 452,133,502 38.15% 432,133,502 36.46%
流通股
合计持有股 无限售条件
份 流通股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公告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建新集团与受让方于2026年6月29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建新集团拟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59,253,386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00% 。 经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格 合 计 人 民 币
充协议》,国城集团及建新集团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之条款
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59,253,386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00%。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1,825,004,288.80
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杭州吉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股份:指由转让方持有的国城矿业59,253,386.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其股本总
额的5.00%。
第二条 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
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5%,即人民币30.64元/股,即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
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815,523,747(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亿壹仟伍佰伍拾贰万叁仟柒佰肆拾柒元
整),即30.64元/股×59,253,386.00股。
市公司完成本次交易的公告,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合计支付10亿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元整)。
在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同意的确认性意见后五日内,且最晚不超过受让方向转让方支
付完成第一笔款项次日起的二十日内,转让方应办理完成将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过户登记至
受让方名下。
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3亿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
付剩余款项合计515,523,747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伍佰伍拾贰万叁仟柒佰肆拾柒元整)。
股份不存在任何影响过户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的股份的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如在本协议签署后,因本次交易被深交所问询等原因需要双方补充提供
相关资料或回复深交所问询的,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完成深交所回复。
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
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
保证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证明的,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
自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标的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义务归受让方所
有。
第六条 锁定期
受让方承诺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关于标的股份限售锁定期的要求(标的股份具体锁定期限
以受让方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期限为准)。
第七条 公司治理
不晚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且受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交易价款起
的董事。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就相关方按照上述约定提名的候选人在股东会会议投赞
成票,并促使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内未予纠正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
针对违约行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与公证费等其他合理
费用。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
权利。
户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无法转让、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或转让方或相关方被立案调查等导致
转让方不能转让等因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过户或预期无法按本
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过户,受让方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除应于收到受让方书面
通知之日起一(1)个交易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外,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受
让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转让方应按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总额的每
日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
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过户,受让方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除应于收到受让方书
面通知之日起一(1)个交易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外,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受让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转让方应按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总额的
每日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
户或预期无法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过户,受让方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应于
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1)个交易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自转让款
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按受让方已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资金占用成本
至还清全部款项日止;受让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转让方应按受让方已
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资金占用成本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
本协议以一式陆(6)份签订,甲乙双方各持贰(2)份,剩余贰(2)份用于报主管机
关审批或备案适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转让方一: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二/转让方二: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杭州吉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新增转让方及转让股份数量
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国城矿业59,253,386.00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以下简称“标的
股 份 ” ) , 其 中 , 建 新 集 团 向 受 让 方 转 让 20,000,000.00 股 、 国 城 控 股 向 受 让 方 转 让
和责任等。
第二条 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前提下,各方协商一致后同意,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补充协议签署日前
一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30.80元/股,即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的
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825,004,288.80元(大写:壹拾捌亿贰仟伍佰万零肆仟贰佰捌拾捌元
捌角整),即30.80元/股×59,253,386.00股,其中转让方一应得交易价款为616,000,000.00元(大
写:人民币陆亿壹仟陆佰万元整),转让方二应得交易价款为1,209,004,288.80元(大写:人
民币壹拾贰亿零玖佰万肆仟贰佰捌拾捌元捌角整)。
元整),其中,应向转让方一支付337,533,453.36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柒佰伍拾叁万叁仟
肆佰伍拾叁元叁角陆分整),应向转让方二支付662,466,546.64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陆仟贰佰
肆拾陆万陆仟伍佰肆拾陆元陆角肆分整),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确认均已收到前述第一笔款项
的全部金额。
在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同意的确认性意见后五日内,且最晚不超过受让方向建新集团
支付完成上述第一笔款项次日起的二十日内,转让方应办理完成将标的股份于中登公司过户
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总共支付3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其中,应向转让方一
支付101,260,036.01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壹佰贰拾陆万零叁拾陆元零壹分整),应向转让方
二支付198,739,963.99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捌佰柒拾叁万玖仟玖佰陆拾叁元玖角玖分整)。
支付剩余款项合计525,004,288.8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伍佰万肆仟贰佰捌拾捌元捌角
整),其中,应向转让方一支付177,206,510.63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柒佰贰拾万陆仟伍
佰壹拾元陆角叁分整),应向转让方二支付347,797,778.17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柒佰柒拾
玖万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壹角柒分整)。
第三条 其他
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定的,以转让协议内容为准。各方一致确认,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转
让方一、转让方二共同作为转让方,共同、连带履行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转让方的全部
义务和责任。
批或备案适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表所示: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质押股 占公司
股东 占其所持股 已质押股 未质押股
(股) 例 份数(股) 总股本 占已质 占未质
名称 份比例 份限售和 份限售和
比例 押股份 押股份
冻结数量 冻结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建新
集团
国城
集团
合计 770,294,013 65.00% 606,635,550 78.75% 51.19% 0 - 0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公告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建新集团计划自2026年5月21日起的3个月内,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000股(不超过本
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11%)。
建新集团自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6月22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
方式累计减持国城矿业股份14,005,739股,占国城矿业总股本的1.18%。国城集团及
建新集团合计持股比例从66.18%下降至65.0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对
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
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国城矿业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国城矿业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四川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国城矿业 股票代码 000688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建新集团 桥西社区银杏路11号三楼
名称 注册地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
信息披露义务人2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国城集团 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
名称 注册地
绿谷一号楼2002-2
增加
有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否 否 √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1、2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披露前拥有权益 持股数量: 770,294,013 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 持股比例: 65.00%
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1、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 6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 拟 于 未 来 12 个 月 是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建新集团自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6月22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市公司股票 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国城矿业股份14,005,739股,占国城矿业总
股本的 1.18%。国城集 团及建新集团合 计持股比例从66.18% 下降至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 偿 其 对 公 司 的负 是 否 √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需取得批准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