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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20:21:57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XunjiexingTechnologyCorp.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 446 号星展广场 1
                       栋 A 座 24 楼)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六月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兴”或“公司”)是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
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拟通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 13,0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珠海迅捷兴 HDI 产线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相同
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在全球电子元器件各细分领域中,PCB 占据产值规模最大的地位。近年来,
电子信息产业的持续繁荣带动了 PCB 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张。据 Prismark 统计,
合年增长率约为 7.7%。其中,中国大陆 PCB 产业 2025 年产值增速达 19.2%,未
来五年(2025—2030)复合增长率预计为 7.0%,全球第一大 PCB 生产基地的地
位有望进一步巩固。从中长期视角看,行业整体仍将保持稳健的增长态势。
  PCB 作为电子元器件的支撑载体,承担着电气连接与信号中继传输的核心功
能,是各类电子产品不可或缺的基础互连件。“十四五”以来,《“十四五”规
划纲要》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
见》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明确将人工智能列为新兴数字产业的培育重点,要求
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等关键产业水平,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电子信息
产业链生态,为 PCB 产业向高端化升级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规划的建议》
     (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将科技创新置于战略核心
位置,提出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围绕集成电路、工业母
机、高端仪器等重点领域推进全链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同时要求优化提升传统
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针对
下游应用端,“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要加快新能源、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推进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迭代升级,并前瞻布局脑机接
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
   被誉为“电子产品之母”的 PCB,其应用领域已深度渗透至集成电路、人工
智能、移动通信、新能源、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集
群。提升 PCB 产业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不仅是新质生产力落地的重要支撑,亦
是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的关键环节。
接拉动算力基础设施加速建设,为 PCB 行业开辟了新的增长空间。根据 IDC 最新
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支出指南》预计,到 2027 年中国人工智能总投资规模将
突破 400 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 25.6%,其中人工智能硬件在预测期内仍将成为
市场投资最主要的方向,占比超中国市场总规模的 60%。
   算力基础设施的规模化扩张,叠加 AI 服务器、高性能计算设备及网络通信
设备更新周期的启动,共同推动 HDI 板等中高端 PCB 需求快速放量。据行业研究
机构预测,至 2029 年 HDI 板市场规模将达到 212.95 亿美元,2024 至 2029 年复
合增长率为 11.2%,显著高于行业整体增速,景气度持续上行。
   顺应下游应用的技术演进,PCB 产品正加速向高速、高频、高集成、轻薄化
方向迭代。与传统 PCB 相比,人工智能用高端 PCB 在层间对准精度、基材介电性
能、信号完整性及长期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门槛显著抬升。随着算力基建投入持
续加大,掌握 HDI 核心技术储备的企业有望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竞争优势将进
一步凸显。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近年来,以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新能源、光模块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加速
发展,推动 PCB 产品从传统的电气互连基础件向高速、高频、高集成的系统级结
构件升级,行业迎来质价重估的价值跃迁窗口。公司虽已掌握高密度 HDI 互联等
多项核心技术,但现有产能结构仍以安防电子、汽车电子及工业控制领域产品为
主,中高端产能储备已难以匹配下游快速增长的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 HDI
等高端产品领域,通过引进大批量自动化生产设备,突破相关产品产能瓶颈,在
巩固既有优势的同时,加快切入 AI 服务器、高速光模块、高端通信设备等新兴
赛道,实现产品结构升级与经营规模扩张的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公司技术层级与
市场竞争力。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安防电子、通信设备、医疗器械、工业控制、汽车电子、
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目前致力于承接更多服务器光模块、智能硬件、通信类等
高端 PCB 产品,积极拓展 AI 服务器连接器、光模块等产品领域。AI 服务器、高
速光模块及高端通信设备市场正处于爆发增长期,下游龙头客户采购规模大、合
作周期长,且普遍采用深度绑定的供应链合作模式,一旦进入核心供应商体系,
订单粘性与份额稳定性显著优于传统领域。本次募投项目聚焦于 HDI 板等高端产
能建设,旨在为公司切入 AI 服务器、高速光模块、智能硬件等前沿赛道提供充
足的产能支撑与工艺保障。通过本次募投实施,公司将在巩固原有优势领域的基
础上,进一步拓宽下游应用边界,丰富产品与客户结构,培育 AI 算力及通信设
备等新的业绩增长点,形成传统优势业务与新兴高增长领域协同发展的多极增长
格局,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与持续成长动能。
  PCB 行业具有显著的技术密集与资本密集特征,高端产能建设、前沿工艺研
发及新兴市场开拓均需要长期、大量的资金投入。当前公司正处于业务结构优化
与战略转型的关键阶段,随着 HDI 等高端产品占比提升,公司在技术研发、设备
更新、人才引进及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凸显。本次发行所募资金将有
效充实公司资本实力,提升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
杠杆。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将带来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量,改善公司资产收
益率与现金流状况。此外,高端 PCB 产品市场需求明确、附加值较高,且具备较
强的抗周期属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传统领域市场波动的影响,提升公司整
体经营韧性与风险抵御能力,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资金
保障。
  随着电子产业的迭代加速,PCB 产值稳步增长,该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和良好的发展前景。面对 PCB 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国内的 PCB 厂商积极参与竞
争,在质量、交期、规模等方面充分竞争。公司将使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进一步扩大产能,抓住发展机会,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
力和影响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珠海迅捷兴 HDI 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4,545.80
万元,项目建设期为 15 个月。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公司业务布局,
扩大公司产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该募投项目所需投资
金额较大,且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目前使用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资
金需要,因此公司需要长期资金的支持,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相比债券、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更符合公司当前业务发展的
资金需求。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
务成本,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
高的利息支出将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
司实现稳健经营。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规划性
的特点,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长期资金需求。通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进行股权融资,公司可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导致的流动性压力,
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同时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未来的经营风险和财
务风险,为公司未来业务布局和后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通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增强公司
资金实力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预期效益良好,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能
够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更稳健的投资回报。
  综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募集资金推动公司
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
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数量适当。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发行对象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
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
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
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董事会同意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如
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
量的 70%,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协商致后,可以在不
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
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公司和主承销商有权按照经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向经确定的发行对象按照相关配售
原则进行配售。如果有效申购不足或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放弃缴款认购或未能在
规定时间内向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项,可以启动追加认购或中止
发行等相关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采用简易程序,本次发行已经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
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
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法合规。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面额股股票的
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1)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将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
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5)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
规模具有合理性;
  (6)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
额的 30%。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发行事
宜,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期可
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
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认为发行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发行方案和相关公告已履行披露程序,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
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测算,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上述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公平、合理,
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之星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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