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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股份: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9:13:22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召开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谢凤
仪律师、邵亚冉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东会的通知》;
议公告》;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按规定回避表决后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直
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2026 年 6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21)、《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2026 年 6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2)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星
期一)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召开。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
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姚伟英先生担任主持
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6 人,代表
股份 8,503,5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64%。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决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8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
出席会议。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
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4,415,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7%;反对 224,32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5%;弃权 9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182,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 96.2249%;反对 224,3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 2.6380%;
弃权 9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 1.1372%。
  本议案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姚伟
英、罗旋彬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 2,488,750 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1,924,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7%;反对 224,32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180,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 96.2014%;反对
决权股总数的 2.6380%;弃权 9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总数的 1.1607%。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
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
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比例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为
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
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涛
                    经办律师:
                             谢凤仪
                             邵亚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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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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