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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13:36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6-16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情况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第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预计担保额度,具体详见公
 司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1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上海柘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中电气”)的银
 行授信业务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担保金额分别为1.2亿元、1.5亿元、1.1亿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
 债权人依据与柘中电气(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
 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
 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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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
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
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
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
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
三年。
  ④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⑤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
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
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
同。
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①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5亿元人民币。
  ②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
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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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
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
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
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
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
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
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
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
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
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
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
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
他名称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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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
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
费用。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
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
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1亿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
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柘中电气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充足的
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不涉及反担保情况。董事会
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担保额度上限为11亿元,已签署保证合同的担保总额为
余额总计4.22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4.61%,均为公司合并
报表内公司间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之情形,
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亦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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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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