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飞鹿股份
股票代码:300665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卫国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交易各方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尚需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飞鹿股份 指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
指 章卫国
方
君拓启航、受让方 指 青岛君拓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章卫国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2,954,085股股份(占本报告书披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转让给君拓启航
本报告书 指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章卫国与君拓启航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签署的《关于株洲飞鹿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如本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章卫国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302021965********
住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通讯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否
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卫国无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情况及支持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引入股东,以进一步优化股东结构,增强公司在复杂宏观环境下
的经营韧性。
君拓启航也将利用自身优势,进一步赋能公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拓展飞鹿股
份现有主营产品在军工、船舶等领域的使用场景,并视情况开展军工、消防等新业
务。
这将有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核心竞争力与抗风险能
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如需)及信息披露
义务(如需)。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章卫国持有上市公司 29,966,913 股股份(占本报告书披露日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06%)。
本次权益变动后,章卫国持有上市公司 7,012,828 股股份(占本报告书披露日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3.06%)。
二、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比例被动稀释。
有的上市公司 22,954,085 股股份(占本报告书披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转
让给君拓启航。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下:
甲方:青岛君拓启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章卫国
(一)本次股份转让
总股本的 10.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转让;甲方同意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自乙方处受让标的股份。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即持有
标的股份,享有中国法律法规及飞鹿股份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作为标的股份的股东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标的股份的数量
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不
变。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如飞鹿股份向乙方进行现金分红,则甲
方有权在应付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
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以任
何方式对股份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交割
为 314,470,965 元(含税,大写:叁亿壹仟肆佰肆拾柒万零玖佰陆拾伍元)。
(1)本协议签署生效日前,甲方已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含税,大写:叁仟万元整)。
(2)自本次股份转让事宜于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20,000,000 元(含税,大写:
壹亿贰仟万元整)。
(3)于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
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34,470,965 元(含税,大写:壹亿叁仟肆佰肆拾柒万零玖佰陆拾
伍元)。同时,3,000 万元定金转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一部分。
①本次股份转让经深交所确认无异议,且深交所已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了办理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以下简称“合规确认函”);
②截至合规确认函出具日,乙方在本协议之“(五)声明、保证及承诺”之“第
所含的截至合规确认函出具日应由乙方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在所有实质性
方面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③截至合规确认函出具日,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④截至合规确认函出具日,不存在禁止乙方履行本协议相关交易协议的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
⑤乙方就上述条件②-④的满足情况已向甲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4)自标的股份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0,000,000 元(含税,大写:
叁仟万元整)
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仅因乙方过错导致款项支付错
误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双方应按深交所的要求回复深交所的问询。乙方应
于甲方已按照本协议之“(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交割”之“2、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安排”之“第(1)条”、“第(2)条”、“第(3)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对应
股份转让价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至甲方名下的申请,如申请提交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存在需甲乙双方配合的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补充文件等),甲乙双方应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出要求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前述要求。
项完成期间,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对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
(三)公司治理及后续安排
万元,该等借款用于清偿飞鹿股份对乙方的债务及日常经营。前述借款的借款期间、
借款利息等事宜以甲方届时与飞鹿股份另行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为准,上市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应为本次借款提供必要且可行的担保措施。
为免疑义,如根据飞鹿股份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则规定,前述
借款应提交飞鹿股份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且该等审议未于标的股份交割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的则本条约定的借款时间应顺延至飞鹿股份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述事
项的有关议案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董事会共设 7 名董事(含非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乙方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其余非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
事由甲方提名。甲、乙方同意在审议新董事成员的股东会中,对董事会改组及选举
甲、乙方提名董事的有关议案投赞成票,且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其他改选董事成
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程序并对外公告、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任命管理层等工作。乙方配合飞鹿股份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本协议之“(三)公司治理及后续安排”之“第 2 条”约定的董
事会改组完成后,按甲方要求并根据飞鹿股份实际持有印鉴证照情况据实移交飞鹿
股份及其控股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财务
资料(包括银行 K 宝、U 盾、银行印鉴等)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
正本等。
但不限于拓展飞鹿股份现有主营产品在军工、船舶等领域的使用场景,并视情况开
展军工、消防等新业务。
非金属表面和混凝土表面防腐与防护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等,以下简称“现
有主业”)继续发展,并尽力确保现有主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与核心员工的稳定,给予
现有主业及其经营管理团队必要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乙方承诺将继续发挥其在现
有主业上的经验和资源优势等,充分发挥其创始人身份支持和协助现有主业团队开
展工作,促使现有主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可以在交割后 3 个会计年度内(含交割当年
会计年度)每年实现的现有主业的营业收入均不低于 4 亿元。
(四)过渡期安排
股份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所持
飞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
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飞鹿股份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股
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
制飞鹿股份股权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实质性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重大不利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
其他重大不利情况通知甲方;
会基于其所持股份推动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进行以下事项:
(1)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
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2)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飞鹿股份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通
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飞鹿股份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或者
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3)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
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4)飞鹿股份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议案;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在日常经营之外的出售、
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单笔 1,000 万元
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因正常生产经营而出售、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
其他方式处置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资产所产生的单笔 1,000 万以上的事项应当按
照飞鹿股份制度进行,并及时告知甲方;
(6)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飞鹿股份现任董事、向飞鹿股份推荐新的董事、修
改飞鹿股份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本
协议另有约定或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所进行的除外;
(7)除因开展现有日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议定飞鹿
股份及其控股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 1,000 万元以上的协议(包括对外投资、
基建、采购和销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材料和服务,但日常销售、采购、银行贷款等
与日常经营有关的除外);因日常生产经营而修改、终止、重新议定飞鹿股份及其
控股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 1,000 万元以上协议的,应当按照飞鹿股份制度
进行,并及时告知甲方;
(8)终止、限制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任何政府部门颁发的重大业务资质(为
了公司利益,在不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正常经营所发生的情形除外),政府部门或法
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9)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飞鹿
股份为其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为飞鹿股份及其他控股公司为生产经营提供的担保除
外;
(10)进行任何与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
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1)其他可能对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和/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
关事项。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合规经营、合规履职,乙方应当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
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飞鹿股份及其控股公司遵
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
高级管理人员不受到任何对飞鹿股份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交易所的行政处罚、行政、非行政监管措施或诉讼、仲裁、纠纷;
季报等财务信息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及乙方促使其提名的董事作出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时,不得损害甲方因本协议而享有的利益。
(五)声明、保证及承诺
(1)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
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
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3)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尽乙方合理所知,标的股份
不存在任何因法定或自愿承诺不得转让的情况;
(4)尽乙方合理所知,不存在以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
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标的股份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障碍;
(5)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办理深交所、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相
关手续,并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
(6)截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违法违规、未决诉讼仲
裁、行政处罚;飞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在重大方面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尽调资料及公开披露
文件在重大方面均不存在任何重大的错误、遗漏或误导。
(7)就本次交易向甲方及甲方所聘请中介机构所做之陈述、说明或出示、移交
之全部资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
飞鹿股份在深交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
有任何重大的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在本协议及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协议签署后,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期间,乙
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飞鹿股份控制权或从
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飞鹿股份控制权的行为,前述谋求、争夺或影响飞鹿股份控
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下述行为:1)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增持飞鹿股份股份后,乙方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如有)的持股比
例超过 5%的情形(飞鹿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其所持飞鹿股份股份增
加的情形除外);2)与飞鹿股份其他任何股东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委托表决;3)
通过协议、接受第三方委托、委托给第三方、联合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任何方
式扩大其或第三方在飞鹿股份的股份表决权。
(1)甲方具备受让乙方股份的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甲方及其直接股
东的持股、出资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监管要求,甲方及其
实际控制人具备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资格和条件。而本协议
一经生效即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飞鹿股份股权没有违反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的任何规定及甲方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的约定,除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的
合规确认函外,甲方已就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完成了甲方应遵守的或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规定的完备的决策、审批程序。
(3)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就本次交易向乙方、飞鹿股份及所聘请中介机构所做之陈述、说明或出示、
移交之全部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重大的错误、遗漏或
误导;其在深交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
有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违约责任
与保证在重大方面存在欺诈或重大虚假成分,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除本协议另
有约定以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利息损失、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
条”、“(四)过渡期安排”及“(五)声明、保证及承诺”之“第 1 条”约定导
致甲方无法取得标的股份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三)公司治理及后续安排”之“第 2
条”、“第 3 条”导致甲方无法取得飞鹿股份控制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
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之“(七)协议的生效、终止与变更”之“第 3 条”约定向乙方主张
退还全部已支付款项,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如果由于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认为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
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在此情形下,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被解除的,
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全部已支付款项。
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每期付款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
“(五)声明、保证及承诺”之“第 2 条”约定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
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如果由于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认为甲方收购乙方标的股份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的,不视
为甲方违约,在此情形下,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被解除的,乙方应
向甲方退还甲方全部已支付款项。
违规行为、信息披露违规导致飞鹿股份在交割日后遭受重大的损失、处罚或索赔的,
且该等损失、处罚或索赔超过 1,000 万元的,则乙方按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
持有飞鹿股份的股份比例向飞鹿股份进行补偿,且补偿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实际收
到转让价款的 5%。
(七)协议的生效、终止与变更
(若为境内法人)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本次股份转让
未获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在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未达成新的或者替代性的交易方案的,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
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3)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且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的;
(4)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终止本次股份转让。若出
现任何对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税费承担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项或费用,应由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在深交所出具合规确认函后各自承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负债和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
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君拓启航也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对其受让资格、资
信情况等均进行了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
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
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章卫国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章卫国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株洲飞鹿高新材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香
上市公司名称 料技术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在地
榭路 98 号
公司
股票简称 飞鹿股份 股票代码 300665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章卫国 /
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
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总股本增加
导致被动稀释 0.63%)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本 次 权 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 动 前 拥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持股数量:29,966,913 股
量 及 占 上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持股比例:13.06%
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7,012,828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变动后持股比例:3.06%
义 务 人 拥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变动数量:-22,954,085 股
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10.63%
注:变动比例构成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
成总股本增加导致被动稀释 0.63%,本次协议转让变动 10.00%
在 上 市 公司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时间:协议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完成之日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 □ 否 √,除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外,信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是 否 拟 于 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
否 在 二 级市 场 买 卖 该 上 市 是 □ 否 √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 股 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存 在 侵 害 上 市 公 是 □ 否 √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 股 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存 在 未 清 偿 其 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 是 □ 否 √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 次 权 益变 动 是 否 需 取 得
是 √ 否 □
批准
是 □ 否 √本次交易还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
是否已得到批准 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章卫国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