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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20:09:5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表决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
    (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20 号嘉联支付大厦 2 楼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3 人,代表股份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972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1 人,代表股份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6 人,代表股
份 41,886,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6,649,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2.934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1 人,代表股
份 25,237,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87%。
  (三)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14 项议案均属于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5、11-14 项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9-10 项议案属于累积投票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行投票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
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217,736,782 股同意,163,400 股反对,60,1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5%,审议通过该
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663,214 股同意,163,400 股反对,60,1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664%。
  表决结果为:217,769,082 股同意,176,000 股反对,15,2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3%,审议通过该
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695,514 股同意,176,000 股反对,15,2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435%。
  表决结果为:217,766,882 股同意,162,900 股反对,30,5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审议通过该
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693,314 股同意,162,900 股反对,30,5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38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41,964,846 股同意,186,700 股反对,151,0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7%,审议通过该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549,014 股同意,186,700 股反对,151,0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1938%。
  表决结果为:217,128,482 股同意,784,200 股反对,47,6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4%。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054,914 股同意,784,200 股反对,47,6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0142%。
  表决结果为:217,745,482 股同意,168,400 股反对,46,4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4%,审议通过该
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671,914 股同意,168,400 股反对,46,4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872%。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216,687,488 股同意,1,224,494 股反对,48,3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0%,审议通过该
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0,613,920 股同意,1,224,494 股反对,48,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9613%。
  表决结果为:217,720,682 股同意,196,800 股反对,42,8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1%,审议通过该
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647,114 股同意,196,800 股反对,42,8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28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为:215,108,868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8%。刘
祥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035,30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192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215,273,483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3%。江
汉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99,915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856%。
  表决结果为:215,282,52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14%。孙
彤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208,952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6071%。
  表决结果为:215,247,89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56%。石
晓冬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74,322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245%。
  表决结果为:215,247,891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56%。韦
余红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74,323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24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215,250,397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7%。刘
玉清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76,82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30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表决结果为:215,265,240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35%。陈
京琳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91,672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659%。
  表决结果为:215,248,236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57%。刘
容欣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74,668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253%。
  表决结果为:215,249,837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5%。林
志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76,26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291%。
  表决结果为:215,249,881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5%。陈
燕文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9,176,313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292%。
  表决结果为:214,912,012 股同意,1,352,794 股反对,41,7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53%。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0,486,220 股同意,1,352,794 股反对,41,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6703%。
  表决结果为:215,021,312 股同意,1,243,494 股反对,41,7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8%。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0,595,520 股同意,1,243,494 股反对,41,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9313%。
                                            法律意见书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15,021,512 股同意,1,233,894 股反对,51,1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9%。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0,595,720 股同意,1,233,894 股反对,51,1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9318%。
案)〉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17,733,482 股同意,172,900 股反对,53,9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9%。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659,914 股同意,172,900 股反对,53,9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585%。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法律意见书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石   璁
                         经办律师:
                                 张丽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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