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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精密: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19:17:44

证券代码:001268             证券简称:联合精密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
步增强资本实力及营运能力,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
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拟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44,900.00        20,000.00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从生产工艺来看,精密机械零部件首先通过铸造、锻造等方式形成相应的铸
件、锻件等,再通过精密加工等形成符合特定设备功能需求的零部件。精密机械
零部件制造作为一个国家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其品类丰富性、
功能性、质量技术水平决定了机械设备整体的性能、质量与可靠性。
  目前,我国已成为门类齐全、规模庞大、基础坚实、竞争力强的机械零部件
制造大国,但从产品结构看,我国机械零部件产品仍以中低端基础产品为主,高
端零部件产品占比较低,同质化现象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2026 年 3 月发布)将产业链自主可控、产业基
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础再造作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核心任务,明确多项与精密机械零部件行业直接
相关的部署。2025 年 9 月,工信部等六部门印发《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2025—2026 年)》,提出发展高可靠、高强度、高品质基础零部件,推动铸造、
精密加工等基础工艺向绿色化、智能化、精细化升级。
  受益于我国制造大国、世界工厂的优势,我国机械零部件企业在全球产业链
重构中逐步提升与发达国家竞争的市场地位。
  据奥维云网(AVC)统计数据,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7 月(2025 冷年),
全球家用空调出货量约 2.21 亿台,同比增长 12.90%。同时,国内市场方面,2020
年 1 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发布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明确了空调、冰箱的
安全使用年限,行业已进入大规模更新换代周期,叠加“以旧换新”政策持续发
力,市场需求保持稳定增长。
  这一趋势直接传导至上游压缩机及核心零部件领域,市场对具备更高能效比、
更低噪音、更小体积的高端精密零部件需求持续增长。公司作为美的集团、格力
电器等头部家电整机厂商的核心供应商,亟需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扩大产能,以匹
配下游客户产品迭代的速度,抓住存量市场更新换代带来的结构性增长机遇,进
一步巩固在制冷压缩机零部件领域的市场地位。
  当前全球制冷家电供需格局持续重塑,海外新兴市场城镇化提速、海外本土
产能供给紧张,叠加部分国家进口管控政策倒逼供应链本土化布局,国产家电品
牌出海红利凸显。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立股份等头部制冷家电及压缩机企业
加速全球化布局,持续布局海外建厂、拓展海外经销渠道,海外整机及压缩机订
单放量增长,带动海外配套零部件需求大幅提升。与此同时,行业能效新标准持
续迭代,2026 年新版家电能效国标正式落地,大幅抬高压缩机零部件精度、耐
磨度、适配性准入门槛,下游头部客户逐步淘汰工艺老旧、精度不足、产能受限
的中小供应商,优先绑定具备模具开发、铸造、精密加工的一体化产业链生产能
力、规模化供货、品质稳定的上游配套企业。目前行业压缩机核心精密零部件有
效供给紧张,优质配套产能缺口持续扩大。公司作为头部家电企业核心准入供应
商,亟需通过本次募投升级产线、扩充产能,适配客户海内外一体化供货需求,
补齐配套产能短板,稳固核心供应商资质,抢抓全球供应链国产化配套机遇。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向顺德精密智造华南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和压缩机核
心零部件精密制造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压缩机核心精密零部件的
产能,提高压缩机核心精密零部件综合生产能力。
  两个项目的实施将有效保障对核心客户的稳定供应,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空调
压缩机核心零部件领域的市场份额。下游智能家居产业稳步发展,带动精密铸造
零部件市场规模持续扩容。公司深耕行业多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及交付能力
获得市场广泛认可。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上半年,公司整体产能利用率长
期维持在 90%以上,产线负荷趋于饱和,产能短板已制约业务拓展;2025 年下
半年及 2026 年一季度受市场环境波动影响,产能利用率有所回落。在此背景下,
公司实施本次扩产,一方面是主动应对市场波动、夯实市场供给能力;另一方面,
面对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立股份等核心客户持续推进降本增效、产品单价下
行的行业现状,公司亟需通过以量补价的经营策略,提升盈利空间与市场份额。
  本次发行有利于解决公司项目投资建设需求,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合理安排
各项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公司将在长期战略、
业务布局、研发投入、财务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把握市场
发展机遇,为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时,本次发行是公司增强运营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极举措,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将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股东的
长远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
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巩固行业中的地位。本次项目的
实施,公司业务结构将进一步优化,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
资金额较大,为满足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未来公司发展。
   银行贷款,特别是长期资金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
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项目建设等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
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
出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
健经营。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可以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目
标的实现,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通过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
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
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
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
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
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股东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
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次发行采用简易程序,本次发行已经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
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
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
  (5)本次募集资金的非资本性支出为 4,400.00 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的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
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公司董事会另行审议,且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
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
行方案和相关公告已履行披露程序,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
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上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之盖章页)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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