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工作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良性
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客观反映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切实
激励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津贴设计原则
根据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综合设计,参照
行业水平来确定,切实体现责、权、利统一,兼顾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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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工作津贴标准
独立董事:9 万元/年(税前)
;
非独立董事:不领取津贴。
第六条 工作津贴领取
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季度支付,由公
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因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
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
月的不计算。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
第七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因作出违规、违
法的决议,或董事不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个人负责承
担。
第八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津贴内,由公司
据实报销。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
与废止时亦同。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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