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尤洛卡 证券代码:300099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洛卡”)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大公司经营
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公司编制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的相关规定,非规划的卫星轨道/频率使用遵循“先
登先占”原则,即先申报、先登记者享有卫星频率与轨道资源的优先使用权,如
果在役卫星寿命到期,可以重新发射进行补充。出于抢占频率轨道的战略高度考
量,空间和谱频资源被视为稀缺的战略资源,我国已将卫星互联网纳入中国“新
基建”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近年,我国积极实施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计划,先
后启动了 GW 星座(约 1.3 万颗)、G60 千帆星座(约 1.5 万颗)、CTC-1/2(约
为例,项目规划 2030 年前完成约 1.5 万颗卫星组网,扣除已发射在轨卫星后,
对应未来五年火箭理论发射需求超 700 次。
根据 Research and Markets 的统计数据,2025 年全球火箭发动机市场规模预
计为 52 亿美元,随着卫星互联网星座加速部署和可重复使用技术的规模化应用,
预计到 2034 年市场规模将增长至 262 亿美元,2025 年至 2034 年期间 CAGR 约
为 19.6%。在液体火箭发动机细分领域,2025 年市场规模预计为 33.4 亿美元,
预计 2026 年将达到 35.9 亿美元。从国内火箭发动机市场来看,伴随低轨卫星互
联网星座密集组网、火箭发动机产业化提速,行业规模将持续扩容。
低轨卫星星座规模化组网,对运载火箭高频次发射、低成本入轨提出刚性需
求。可回收火箭发动机作为实现火箭回收复用的核心部件,相较于传统一次性发
动机,具备多次启动能力、大范围推力调节能力(50%~110%)、高可靠性及长
寿命设计等优越性,可实现一级火箭的垂直回收和重复使用,大幅降低发射成本。
国内方面,可重复使用火箭技术正加速工程化落地,国家队与民营企业双线并行
发展,匹配我国近 4 万颗低轨卫星的密集发射规划。同时,可复用场景对火箭发
动机多次点火、长寿命、高可靠性、可循环检修提出更高标准,直接推动液体火
箭发动机技术迭代升级,叠加发射频次激增,进一步拉动液体火箭发动机市场规
模扩容、行业占比持续提升,形成星座建设拉动发射需求、可回收技术倒逼发动
机升级、技术进步反哺产业规模化的正向循环。
火箭发动机具有尺寸大、结构复杂的特点,产品服役时受到高温、高压、大
振动等条件的综合作用,进一步加大了制造难度。目前火箭正追求更大的运载能
力和稳定回收复用能力,设计制造正朝着超轻量化、适配复杂服役环境、高度集
成化及极高性能的方向快速迭代。3D 打印技术可以突破传统减材制造的工艺局
限性,满足一体化成型需求,并可进行功能集成优化,实现复杂结构的成型,充
分发挥零部件设计的潜能。公开信息显示,NASA 火箭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方案从
传统工艺到改进后的增材制造方案,开发周期从 18 个月压缩到 5 个月,成本从
多,技术日趋成熟,成为满足火箭发动机轻量化、一体化需求的主要解决手段。
近年来,公司智慧矿山业务高度依赖煤炭行业景气度,受能源结构转型和政
策调整影响,需求端存在波动。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出发,亟需开辟一条与现有
业务技术同源、市场多元、周期互补的新赛道,以应对经营波动、增强抗风险能
力。
公司凭借在精密制造领域近三十年的技术积累,已建成 CNC 智能制造车间,
配备五轴联动加工中心、FMS 柔性生产线等先进设备,具备微米级精度加工能
力和高温合金等难加工材料的工艺诀窍,同时建立了与航天 AS9100D 体系高度
兼容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上述技术同源优势,公司正将业务从矿山装备、特殊
用途装备向火箭发动机领域自然延伸,以火箭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精密制造为切入
点,将现有精密制造体系嵌入运载火箭供应链,实现公司梯次递进的产业布局,
满足公司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的战略发展需要。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近年来,火箭制造及发射产业正经历深刻变革,可重复使用技术趋于成熟,
低轨卫星互联网进入大规模部署阶段。国家持续推进航天强国、卫星互联网及低
轨巨型星座建设战略,政策端大力扶持可重复使用火箭、火箭发动机等核心产业
链发展。低轨卫星规模化组网催生高频次、低成本发射刚性需求,可重复使用火
箭加速落地,带动火箭发动机及核心零部件需求持续爆发,行业进入高景气扩张
周期。
升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正式切入火箭发动机核心零部件赛道,充
分发挥现有精密制造与配套交付能力优势。与此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大关键工艺、
精密加工、可靠性验证等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逐步构建完善的产品矩阵,开拓
优质市场资源,积累核心客户群体,培育打造与公司主业具有协同整合效应的第
二增长曲线。项目落地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在火箭发动机零部件领域的产业布
局,逐步构筑技术与客户壁垒,全面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与综合核心
竞争力,为公司实现跨周期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
稳定的资本结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分析和论证。
未来,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和顺利开展,将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继续稳步增长、
资本结构持续保持稳定,公司市场竞争力将得到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将
进一步增强。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
机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
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
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当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
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的
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
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③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
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
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公司应当理性
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应当
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
公司将会按照要求在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本次发
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
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
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规定条件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
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
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
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
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
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
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
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
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
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未由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并将以
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
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
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
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
隔已超过十八个月;
(5)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是“理
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6)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火箭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精密制造及产业化
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
三十。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
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发行方案的
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
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发行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的方案将在临时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
性。
七、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1 号)等规定,为保
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就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1)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2 月底实施完成(本次发行完成时间仅为测算所
用,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 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
的影响。
(3)假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 221,179,576 股。
(4)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现金分红之外的
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 7 ) 在 预 测 公 司 总 股 本 时 , 以 本 次 发 行 前 2026 年 3 月 31 日 总 股 本
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解锁及稀释性影响,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8)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324.16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463.49 万元。在此基础上,
假设公司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主要指标
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9)假设公司 2026 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且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
事宜。
(10)以上假设分析仅作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如下:
项目
(经审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73,726.53 73,726.53 95,844.48
本次发行数量(万股) 22,117.96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时间 2026-12-31
情景一:202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与 2025 年相比增长率为 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7,463.49 7,463.49 7,463.49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5 0.1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5 0.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情景二:202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与 2025 年相比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7,463.49 8,209.84 8,209.84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7 0.2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7 0.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情景三:202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与 2025 年相比减少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7,463.49 6,717.14 6,717.14
润(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2 0.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5 0.22 0.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股)
注 1: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注 2:上述假设仅作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之用,并不构成
公司的盈利预测。
由上表可知,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发行完成后
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即期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
薄。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关利润在
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短期内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公司的每股
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
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
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
益。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本次发行的预案“第二
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
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火箭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精密制造及产业化项目(一
期)”,深度依托公司长期积淀的技术与工艺能力,是基于现有技术、工艺能力的
业态延伸布局以及现有主业的外延拓展,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契合公司整
体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增大公司整体规模,有利于进一步发挥
公司优势,切实增强公司抵抗市场变化风险的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详细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
具备充分储备,具备募投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
在人员方面,公司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机械与电子研发人员,以及熟练的设
备操作人员,已形成完整的精密制造人才梯队。公司长期服务于矿山专用装备等
高端装备领域,培养了一支具备高精度加工、特种工艺及质量管控能力的核心技
术团队。针对本项目,公司正在现有人员中进行内部选拔与定向培养,同时计划
引进具备火箭发动机制造经验的设计、工艺、质量管理等高端人才,并通过与深
蓝航天等客户的深度合作,在实践中积累可重复使用火箭发动机零部件的研制经
验培养复合型技术队伍。
在技术方面,公司已完成新市场主流技术路线、核心工艺及行业标准的全面
调研,精准把握了火箭发动机零部件的技术发展趋势与产品性能要求。公司现有
精密加工能力、特种工艺及特殊行业质量管理体系与火箭发动机需求高度同源,
已锁定适配的技术方案与工艺路径。公司 CNC 智能制造车间配备五轴联动加工
中心、FMS 柔性生产线等先进设备,具备高温合金等难加工材料的微米级加工
能力。同时,公司已与深蓝航天等头部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围绕液体可回收火箭
发动机核心零部件开展联合试制。公司还规划了自主研发、技术引进与产学研合
作相结合的技术升级路径,与行业科研机构、设备供应商建立了初步合作意向,
为 3D 打印、精密加工等增量技术的落地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市场方面,公司已建立初步的市场对接机制与潜在客户储备池。公司已于
深度合作意向,明确了以优先配套供应商身份承接其液体火箭发动机核心零部件
的批量外协订单,为新项目的市场导入奠定了坚实的合作基础。此外,以深蓝航
天为标杆案例,公司具备向其他火箭制造企业拓展的能力,产能消纳路径清晰。
公司深耕高端装备制造近三十年积累的行业口碑与规范管理,构成了维系长期客
户关系的软实力保障。
(五)公司拟采取的防范措施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持续接受独立董事
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公司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尽快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
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
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
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期间
间隔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制订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实施积极
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
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以满足要求;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作出了如下承诺: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以满足要求;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