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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业转债”2026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9:18:44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47
债券代码:110087          债券简称:天业转债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业转债”202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
   ● 可转债除息日:2028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一)
   ● 可转债兑息日:2028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一)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将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25 年 6 月 23 日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期间
的利息。
   根据《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按面值发行,发行数量为 3,000 万张。
至 2028 年 6 月 22 日。
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 年 6
月 23 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2022 年 6 月 23 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价格由 6.90 元/股调整为 6.80 元/股;因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转股价格由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天业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 5.60 元/股。
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天业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至 2026 年 6 月 22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50%(含税),即
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6 年 6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 1.2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三东路 36 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3-262311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11 层
  联系人:赵志丹、战永昌
  联系电话:021-3338861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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