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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00:00:50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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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
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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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
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
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
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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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
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
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
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
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
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
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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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
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
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
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
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有紧急
情事须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但应
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做出通知。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
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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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
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
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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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
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
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
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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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分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
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
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
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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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
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
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
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
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
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
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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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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