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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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用途管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债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管理,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用途管理规程》
(五)《公司章程》
(六)《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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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用术语定义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
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债券:是指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
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
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五条 募集资金管理原则
勤勉尽责原则: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事前审批原则: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的使用要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独立性原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
正当利益。
监督原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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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集中
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若需集中监管,在募集资
金到账前公司应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制定资金监管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签
署相关监管协议,可设立监管/专项账户(如需)。若监管协议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托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托管银行签订
新的协议。若设立募集资金监管/专项账户的,不得将募集资金
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
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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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必须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
要的协商和披露程序。若发行文件中约定了募集资金用途备案、
持有人会议等特别变更程序的,应按约定履行。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投资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产
品:
(一)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约定闲置募
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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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
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
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
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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