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人民币普通股 36,670,000 股,于 2015 股 36,670,000 股,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简称“深交所”)上市。 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监会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 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 95,850,000 股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境外上市外资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 股(以下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2,784,813 元。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862,688,641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982,784,813 股,
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公 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
司的总股本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872,557,31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88.78%,
第十九条
其中 A 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 H 股普通股 110,227,500 股,占公司总股
股本的【】%,H 股普通股【】万股, 本的 11.22%。
占公司总股本的【】%。完成首次公
条款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开发行 H 股后,公司应确保 H 股公众
持股量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25%
(或香港联交所批准的其他比例);
任何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上述比例的
安排,须事先获得香港联交所批准并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八十二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条第五款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 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十条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0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4 日书面
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决方式。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常应包括大多数有权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书面传 出席的董事亲身出席或透过电子通讯方
第一百二
签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式积极参与,故定期会议不包括以传书
十六条
参会董事签字。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面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书面传签等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条款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事签字。但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 地监管规则明确规定须以董事会会议方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式处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i)涉及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主要股东或董事在该事项中存有董事会
认属重大的利益冲突;及(ii)委任或解雇
公司秘书等),不得以书面议方式代替
董事会会议。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百一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一条 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
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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