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
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
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
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推荐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
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
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
票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
效。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
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
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
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累积投
票表决权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应选董事人数确定当选人员。
第十七条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可以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仍未达到应选人数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选董事。
已经当选董事的选举结果继续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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