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2026-014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主体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韵简”)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大昂立”)控股股东,本
次增持前,上海韵简持有公司股份 94,048,6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4%,上海韵简
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2,956,3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6%
首次增持情况:上海韵简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增持公司股份 30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本次增持
成交总金额 187.3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韵简持有公司股份 94,349,29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8%。
后续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基于对交大昂立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
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韵简拟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含本次已增持数量),增持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
增持计划无法实施风险: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
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名称 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增持主体身份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持股数量 94,048,695 股
持股比例(占总股本) 12.14%
本次公告前 12 个月内 是(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
增持主体是否披露增持计划 否
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增持主体是
是 否
否存在减持情况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4,048,695 12.14% 本次增持主体。
上海饰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53,248,817 6.87%
丽水新诚新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072,641 5.04%
上海予适贸易有限公司 1,452,500 0.19% 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韵简
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合计 232,956,303 30.06%
二、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是否已增持股份 是 否
增持主体名称 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首次增持股份金额 A 股:187.3 万元
首次增持股份数量 A 股:300,600 股
首次增持股份比例(占总股本) A 股:0.04%
本次增持前:
首次增持前后持股数量和比例
A 股持股 94,048,695 股,占比:12.14%
本次增持后:
A 股持股 94,349,295 股;占比:12.18%
是(内容:上海韵简拟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
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数量不低
于 7,749,200 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含
增持主体后续增持计划及内容 本次已增持数量),且不超过 15,498,400 股,即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含本次已增持数量),上海
韵简将继续按照本次增持计划安排执行后续增持,
公司亦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否
三、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主体名称 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
拟增持股份目的
的认可
拟增持股份种类 公司 A 股股份
拟增持股份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
拟增持股份金额 不适用
A 股:拟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 7,749,200 股,即不低于
公 司 总股 本的 1% (含 本 次已增 持数量),且 不 超 过
拟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数量)
拟增持股份比例(占总股本) 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
拟增持股份价格
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自首次增持之日起 6 个月内(2026 年 6 月 12 日至 2026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年 12 月 11 日)
拟增持股份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
拟增持主体承诺
的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
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
公司将积极关注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