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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3 00:15:45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1227 号)
         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丰元股份”)是深交所上市
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不超过 142,800.00 万元(含本数)。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随着全球生态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气候变暖形势严峻,加速向清洁能源转
型已成为国际共识。我国“十四五”规划将应对气候变化列为国家战略,明确提出
对气候变化列为国家战略,明确提出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全面转向碳排放总
量和强度双控管理。欧盟发布《欧洲气候法案》等政策文件,要求成员国 2030
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 1990 年至少降低 55%,并计划于 2050 年实现碳中和。美国
重返《巴黎协定》,设定 2030 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达到 50%的目标,并承诺
年减排 100%)的目标。
  在碳减排重点领域中,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及发电行业的能源清洁化转型势
在必行。交通运输减排主要依靠汽车电动化水平提升;工业生产领域目前仍以化
石能源为主,未来电动化应用场景将持续扩展;发电行业将大幅提高光伏、风电
等新能源占比,配套储能设施因可平抑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与间歇性,亦迎来高
速增长,推动行业向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性与高能量密度的储能技术方向发
展。随着全社会清洁能源趋势日益明确,新能源汽车与储能行业前景广阔,进而
带动上游锂电池及其关键材料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已迈入规模化发展阶段,产业界对发展前景形成共识,
纷纷加速产能布局以抢占市场。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5 年,我国新
能源汽车销售 1,649 万辆,同比增长 28.2%,市场渗透率达到 47.9%,连续 11 年
位居全球第一。尽管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已全面退出,但随着产业成熟度提
升,行业增长已由政策驱动转向市场消费驱动,展现出强劲的市场韧性。
  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扩张为动力电池带来旺盛需求,国内主流动力电池企业
持续扩大产能以匹配下游需求,进而拉动上游正极材料需求大幅增长。根据 GGII
及其他行业机构数据,2025 年我国动力电池出货量达 1,103GWh,同比增长约
力电池领域市场渗透率接近 80%,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出货量达 387 万吨,同比高
增长,成为动力电池产业链增长的核心引擎。
  当前,全球能源结构向清洁化转型成为共识,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逐步替代
化石能源。相较传统能源,新能源发电具有较强不稳定性,出力存在明显波动特
征,从而推动发电侧储能需求快速提升。储能系统的大规模应用,有助于提升清
洁能源消纳水平,市场前景广阔。在用电侧,储能可增强供电可靠性与持续性,
实现用电峰谷价差平滑,未来将成为电力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目前,全球主要国家已将储能产业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通过制定产业规划、
提供财税支持、开放电力市场等方式持续推出扶持政策,竞相布局储能制造高地。
GGII 数据显示,2025 年中国储能锂电池出货量达 630GWh,同比增长 85%,2025
年中国储能电池出货量全球占比仍超过 90%。全球储能市场同步快速扩张,2025
年全球储能电池出货量超过 650GWh,同比增长超 80%,GGII 预计 2030 年全球
储能电池出货量将达到 2,300GWh,期间复合增长率保持高位。
  在储能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的背景下,磷酸铁锂材料相比三元材料的安全优势
日益获得认可,配套磷酸铁锂的新型储能项目规模持续扩大。叠加锂电池成本下
降与循环寿命提升,电化学储能市场将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带来长期、稳定的增
长空间。
  全球动力与储能电池需求的快速增长,有效带动电池厂商扩产需求。根据
GGII 数据,2025 年我国锂电池正极材料出货量达 502.5 万吨,同比增长 50%,
较 2023 年实现翻倍增长。其中,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出货量为 387 万吨,同比增
长 58%,占正极材料总出货量的 77.4%,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从增速来看,磷
酸铁锂依然是行业增长的核心引擎,充分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与储能市场的双重拉
动,预计未来份额仍将持续提升。
  在新能源汽车补贴全面退坡的趋势下,车企降本增效诉求日益迫切,全面市
场化竞争也推动消费者更加关注产品性价比。磷酸铁锂电池具备的高安全性、低
成本、长循环等优势逐渐显现。近年来,随着比亚迪刀片电池、宁德时代 CTP
等技术的成熟,磷酸铁锂电池能量密度显著提高,成本优势进一步凸显,促使更
多下游车企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推动其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渗透率快速提升。在
储能领域,由于对安全性要求高、对能量密度要求相对较低,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较好契合储能应用需求,预计未来较长时间内储能领域仍将以磷酸铁锂电池为主。
新能源汽车与储能领域的双重需求,将共同驱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出货量保持高
速增长,市场空间广阔。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在全球能源转型与绿色发展的背景下,大力发展新能源已成为明确趋势。近
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提出碳中和时间表,随着发电、交通及工业领域向清
洁能源转型,电动化应用场景不断扩展,锂电池正极材料需求受益于新能源行业
的快速发展,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为把握行业发展机遇,避免未来因产能不足
制约公司发展,公司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大锂电池正极材料产能,更
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公司实力,巩固并提升行业地位。
基地
  磷酸铁锂电池近年来正加速向更高倍率、高能量密度等方向发展,以刀片电
池、CTP为代表的创新技术层出不穷,不仅加速了磷酸铁锂电池渗透率的提升,
也对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性能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性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同时,以比亚迪、宁德时代、楚能新能源为代表的锂电池厂
商不断加大单体基地的产能规模,对正极材料厂商的单体基地有效配套产能也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行业浸润多年,具备较强的技术储备和客户积累。
但公司部分产线建成时间较早,逐步不能满足高性能产品的生产需求。为把握下
游产品迭代机遇,公司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足高性能磷酸铁锂产品的产能瓶颈,
满足下游客户迭代需求。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玉溪基地将具备每年20万吨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生产能力,其中主要为高性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能,有利
于公司配套电池厂商更大的单体基地,并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到位将有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降低财务费用,
进而提升整体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将借助资本实力提升的有利条
件,进一步扩大在锂电池正极材料领域的生产布局,并加强研发投入与市场开拓,
持续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本次发行将有效满足公司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支持主要产品的产能
扩张,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提升盈利水平、降低财务风险;有助于公司不断巩
固和提升在锂电池正极材料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42,8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 10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磷酸铁锂正
     极材料改扩建项目
     年产 5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磷酸铁锂正
     极材料生产线项目
           合计                 169,205.29      142,800.00
     公司现有资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并且公司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
于未来经营和投资需求,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规划周期较长,从项目筹备至投入资金回收需要
时间较久,而通过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的方式去募集资金具有期限较短、融资规
模受信贷影响等缺点,而通过本次股权融资,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的长期资
金需求。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会导致公司的资
产负债率进一步提升,加大公司财务风险,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股权
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同
时选择股权融资可以使公司资本结构较为稳定,使公司财务状况向好发展,提升
公司净资产规模,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多渠
道融资能力,也为公司日后采用多方式融资留下空间。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
增长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
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
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
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
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
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金额,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
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即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方式,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
择机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
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
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
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
股份限售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原因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
偿的情况。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
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
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
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最近一次到位的募集资金为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
金,于 2022 年 9 月到位,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满
  (3)关于募集资金适用“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人民币 142,8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的主营
业务相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
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者问》的相关要求
  (1)截至 2025 年年末及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每股净资产分别为 3.06
元/股、3.34 元/股。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本次再融资预案董
事会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最低收盘价高于前述每股净资产。
  (2)公司属于连续亏损企业,但前次募集资金到位至今满足 18 个月间隔期
要求。
  (3)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情形。
  (4)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到位时点为 2022 年 9 月,截至本次再融资预案
董事会召开时,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42,800.00 万元(含本数),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 10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
料改扩建项目、年产 5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线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不存在跨界投资、多元化投资的情
形。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42,800.00 万元(含本数),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 10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
料改扩建项目、年产 5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线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不存在跨界投资、多元化投资的情
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 5.8 元/股,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的公司股票最低收
盘价高于前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不存在破发情形,且本次发行为竞价定增。
  (3)公司不属于按照未盈利标准上市且尚未盈利的科创企业,截至本次发
行董事会决议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4)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42,800.00 万元,占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的 29.97%,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5)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且已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的实
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
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
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将在临时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
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障
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行业发展状况、产品
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于 2026 年 11 月末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
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42,800.00 万元(含本数),
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 84,018,752 股(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
据监管部门审批、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预案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80,062,508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5)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48,519.84 万元和-50,304.22 万元。假设公司 2026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与 2025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相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按以下业绩增幅测算:①较 2025 年度减亏 50%;②实现盈亏平衡;③实现盈利
且该盈利规模为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
对值的 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6)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前后比较
           项目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28,006.25     28,006.25    36,408.13
情景 1:2026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减亏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8,519.84   -23,367.73   -23,367.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50,304.22   -25,152.11   -25,152.11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3        -0.83        -0.8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73        -0.83        -0.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80        -0.90        -0.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80        -0.90        -0.88
情景 2:2026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0 即盈亏平衡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8,519.84     1,784.38     1,784.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50,304.22         0.00         0.00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3         0.06         0.0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73         0.06         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80         0.00         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80         0.00         0.00
情景 3:2026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025 年度的绝
对值的 20%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8,519.84    11,845.23    11,845.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50,304.22    10,060.84    10,060.84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3         0.42         0.4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73         0.42         0.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80         0.36         0.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80         0.36         0.35
注: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
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效益主要体现在中长期,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
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若公司 2026 年度延续亏损,本次发行会使公司的
每股收益出现正向变化;若公司 2026 年度扭亏为盈,则每股收益将存在被摊薄
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
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26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
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
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10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磷酸铁
锂正极材料改扩建项目、年产 5 万吨高性能锂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线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详细分析详见《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生产的磷
酸铁锂产品系公司现有产品,本次募投项目是在公司现有磷酸铁锂业务建设经验、
生产运营经验以及研发创新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产能扩张。本次募投项目聚焦于
公司现有的性能、技术参数更优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补足公司高性能磷酸
铁锂正极材料产能短板,产品的应用领域为动力电池、储能电池领域。
  本次募投项目将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研发资源以及销售渠道资源,有效节约
部分固定性支出,实现规模效应。本次募投项目顺应锂电池行业和磷酸铁锂正极
材料的发展趋势,建成后将进一步满足公司现有的比亚迪、楚能新能源等锂电池
头部厂商的市场需求,项目实施具有较强的必要性,有利于加强公司锂电池正极
材料的生产能力,进而促进公司的技术更新和产能扩充,推进公司战略布局,提
升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人员储备
  公司组建了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能力突出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锂电池正极材
料在克容量、比表面积、振实密度等产品关键性能指标达到行业一流水平。为了
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研发的实力,公司积极携手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
研究所、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等单位,申报获批中科院等合作伙伴的科研实力
和人才资源,获取前沿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支持,加快研发进程,提升研发水平。
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通过健全的人事制度确保人才优势的延续。
公司人员培训贯穿员工在职的各个阶段,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和外派
培训等,在加大内部人才培养的同时,公司也一直重视外部优秀人才的引进,为
公司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2)技术储备
  设立初期,丰元锂能就确立了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的产品发展方向,经过
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不懈努力,公司已自主研发了正极材料气氛烧结控制、正
极材料表面处理、高电压材料生产等多项核心技术。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已获
授权专利共 100 项,其中与锂电池正极材料相关的授权专利共计 64 项。这些专
利技术涵盖了产品生产工艺、配方等多个关键环节,形成了公司在技术领域的核
心竞争壁垒。公司在不同领域持续进行科研攻关和新产品研发,注重研发投入,
不断优化产品,形成了完善且先进的正极材料技术体系。公司丰厚的技术储备为
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基础。
  (3)市场储备
  在市场开拓方面,公司与下游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
合作过程中,公司深入了解头部客户的严格标准和个性化需求,不断优化产品性
能和服务质量。公司 2025 年 4 月与比亚迪签订了《磷酸铁锂合作框架协议》,就
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2025 年 10 月份与楚能新能源签订了《磷酸铁锂合作框架
协议》,约定在未来三年内由丰元锂能向楚能新能源供应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
稳步巩固,为稳定的订单来源提供了可靠支撑。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投项目的各项条件,
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
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同时,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
者,公司制定了以下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在锂电池正
极材料领域生产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生产效率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
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
并实现效益。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把募集资金存放于
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完
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
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全面有效
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此议案
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
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
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施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或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新的监
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或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新的监
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
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
公司综合实力,符合公司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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