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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泉科技: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1 21:07:44

证券代码:688391           证券简称:钜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5,593,9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678,182.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高华投资有限公司、李云清、张正修、蔡昕
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30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后续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尚未归属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履行相
应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0277832
     特此公告。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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