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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科技: 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4 19:10:07

证券代码:920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2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楚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云
智算”)拟向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授信品种包
含固定资产贷款、保函、信用证等。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不超过 9 亿元,期
限不超过 5 年,年利率不超过 3%(最终利率以提款时利率为准);保函、信用证
等可用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扣除已提用固定资产贷款后的余额,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楚云智算、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并行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并行”)拟就该项贷款向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提供下列担保措施:
  (1)公司为楚云智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楚云智算以其通过本次贷款资金购置算力服务器提供抵押担保;
  (3)公司及武汉并行以其持有的部分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决策与审议程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
申请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其子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 45,971.58 万元。公司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市规则》第 7.1.10 条规定,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四)审批情况
   公司及武汉并行本次为楚云智算提供担保尚需以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对本
次综合授信及相应担保方案的审批通过为前提,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审批情况及时披露本次担保方案的审批进展及相关合同签署
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被担保人名称:武汉楚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787 号中国光谷科技会展
中心 2 层 B2026-11
   注册资本:16,600 万元
   实缴资本:16,600 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凤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
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对外承包工
程,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
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26 年 3 月 11 日
  关联关系:武汉楚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审计情况: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
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
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
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
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
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
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
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
其它费用。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
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
  (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保证金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
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收款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
或另开立。已出质应收账款收回的款项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成为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的账号及保证金的具体计息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2)保证金及利息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
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
费用。
  (3)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质权人占有。主合同项下债
务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
何方式处分、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主合同项下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
权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提取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出质人
申请提取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应按质权人要求提交《应收账款回款资金提取申
请书》,并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质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出质人的
提取申请。
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地发展。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能够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
风险控制,上述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授权项下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次担保符
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并行科技及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事项,已通过董事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生
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其他未披
露重大风险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并行科技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
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占公司最近一
            项目         数量/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
                             -             -
保余额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             -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             -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             -
七、备查文件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拟签订的保证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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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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