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富通 证券代码:300560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五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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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2,974.3622 万股的 4.00%。其中,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 78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2,974.3622
万股的 3.4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5.00%;预留 138.0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2,974.3622 万股的 0.60%,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00%。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00.00 万股。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20.00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1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
总额 22,974.3622 万股的 4.87%。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17.99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3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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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及骨干员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
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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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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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富通、本公司、公司、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归属 指
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归属条件 指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
归属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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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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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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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员
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3 人,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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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
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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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
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2,974.3622 万股的 4.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78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2,974.3622 万
股的 3.4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5.00%;预留 138.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2,974.3622 万股的 0.60%,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00%。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00.00 万股。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20.00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1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
总额 22,974.3622 万股的 4.8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万股) 例(%) 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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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 138.00 15.00 0.60
合计 920.00 100.00 4.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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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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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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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
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17.99 元/股,即满足归
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17.99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14 元的 50%,为每股 9.07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08 元的 50%,为每股 8.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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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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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净利润扭亏为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6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归属期 不低于 15%;
(2)以 2026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的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15%。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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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应的个人层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与营业收入。该指标反映了公司成
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在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
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情况等相关因素后,根据公司所处业务发展时期,设
置了各个归属期的考核指标,本次业绩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各个归属期考核
指标的可实现性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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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
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者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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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
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
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
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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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78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年的波动率)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26 年 5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6-2028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
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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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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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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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
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
象退休返聘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劳务服务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
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归属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
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款仍然有效。
作处理,在绩效考核年度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
归属权利,其余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
董事会决定其已获准归属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其归属权利,由其指
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
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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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其已获准归属的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其归属权利,由其
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八)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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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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