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电投产融 公告编号:2026-034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家电
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0 号),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943,396,226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民币 38,334,282.65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4,961,665,715.15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全部到账,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219974 号)。公司依照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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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
管理。
截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序 银行账 募集资金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存储金额(元)
号 户 用途
国家电投集 中国银行 山东海阳
团产融控股 股 份 有 限 241655 核电站 3、
股份有限公 公 司 烟 台 958997 4 号机组
司 芝罘支行 项目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统计口径不
同;存储金额系募集资金总额 4,999,999,997.80 元,扣除含税独立财务顾问费及
承销费合计 47,899,999.98 元,剩余募集资金 4,952,099,997.82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241655958997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内。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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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约定甲方为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丙方一为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丙方二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一”
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该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共
同签署,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监管工作。上述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东海阳核电站 3、4 号机
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
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应当在乙方处开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
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
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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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
开展现金管理。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
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
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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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
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进行形式审核。乙方仅对上述内容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
后即予以配合,不对内容进行实质性真实性审查,对于非因
乙方配合失误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专用
账户不开通具有交易功能的网上银行业务及不支持购买转
账支票、现金支票。
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
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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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募投项目提前完成、终止
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导致无需继续使用专户,且乙方已向丙
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甲方有权申请注销专户,不受丙方督导期限
制。
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如专户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导致乙方无法对外支付、
出具对账单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
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
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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