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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9:13:4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
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现
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贵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及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贵公
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合法、有效的授权;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
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经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
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街道云华路 9 号华大时空中心 C 区国际会议中心 419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余德健先生主持。
审议的议案和《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合计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41,500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的载明贵公司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
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
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自然人股
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示了本
人身份证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2 名,合计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9,886,30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21%。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经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对议案进行表决时,按照《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359,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798%;反对 1,330,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0,282,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84%;反对 407,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7%;
弃权 37,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9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15%;反对 407,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4%;弃权 37,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004,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90%;反对 1,693,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369,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46%;反对 1,319,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367,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36%;反对 1,319,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81,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23%;反对 1,319,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70%;弃权 40,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8,832,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97%;反对 1,35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54,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448%;反对 1,35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95%;弃权 31,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7%。
  关联股东牟峰、余德健、谢伟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出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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