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智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
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海昌智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404 号);2026 年 4 月 2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鹤壁海昌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北证函[2026]466 号),
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4,12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0.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4,83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52,937,860.07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51,893,739.9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501 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6]第 ZB10501 号),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5,189.37 万元,低
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45,200.00 万元。鉴
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对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集资金 募集资金
线束生产智能装备
建设项目
合计 46,600.00 45,200.00 45,189.37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
额为人民币 8,582.50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金额为人民币 8,582.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置换金额
入金额
线束生产智能装备建
设项目
合计 45,189.37 8,582.50 8,582.50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
币 753.15 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人民币 753.15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先支付金额(不含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税)
发行手续及其他
费用
总计 5,293.79 753.15 753.15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
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
《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1294 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刘桥 解 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