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莱美药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5 21:06:47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通过、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每次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
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
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5-25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