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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5 20:10:12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新星”或“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以下简称
“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枝江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代投资”)100%
股权转让予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嘉泰智远”或“受
让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接持有公司 1.72%股份,陈学敏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19.18%股份。仍是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本次权益变动后,嘉泰智远将持有岩代投资 100%股权,从而控制上市公
司 25,262,28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7%。嘉泰智远通过岩代投资持有
过岩代投资和枝江辉科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13.93%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岩代投资在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的通知,获
       悉陈学敏先生于 2026 年 5 月 25 与嘉泰智远签署了《陈学敏与深圳嘉泰智远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枝江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本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陈学敏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岩代投资 100%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嘉泰智远,转让价款合计 55,713 万元。本
       次权益变动后,嘉泰智远通过岩代投资、辉科轻金属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陈学敏先生与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直接和间接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转 让 前                  转 让 股                   转 让 后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转让前持股               转让股份数                      转让后持股数
                                  持 股 比                  份 比 例                   持 股 比
                    数量(股)               量(股)                       量(股)
                                  例(%)                   (%)                     例(%)
          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
          通过岩代投资
陈学敏       间接持股
          通过辉科轻金
          属间接持股
          合计         69,885,682    33.11   -29,400,007     13.93    40,485,675    19.18
          通过岩代投资
深圳嘉泰智                         -        -   25,262,280      11.97    25,262,280     11.97
          间接持股
远科技合伙
          通过辉科轻金
企业(有限合                        -        -    4,137,727       1.96     4,137,727      1.96
          属间接持股
伙)
          合计                  -        -   29,400,007      13.93    29,400,007    13.93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基于自身资金安排,受让方对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
       展的认可而发生的股份变动。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陈学敏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转让方性质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51962********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居留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6 年 2 月 4 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出资额            27,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K841750Y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仙元路创智云城二
注册地址
               期 B 区写字楼 2B 栋 4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嘉树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钟志辉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金属功能材
               料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能机器人
               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经营项目是:无
   湖州长创景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签署嘉泰智远出资及合伙协
议,正在办理工商变更,工商变更完成后深圳嘉树控股有限公司仍为嘉泰智远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名称        深圳嘉树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仙元路创智云城二期 B 区写
注册地址
            字楼 2B 栋 403
营业期限        2017-12-04 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          钟志辉(持股 100%)
            创业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人
            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带路芯
            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营业范围
            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软件开发;智能
            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集成电路制造。(除依
            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钟志辉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1994 年至 1999 年,任外管局深圳外汇中心外汇交易员;2000 年至 2003 年,
任 Vision Capital China 副总、投资总监;2003 年至 2005 年,任深圳市和晟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2005 年至 2010 年,任深圳市绿景资产管理公司副
总经理;2011 年至 2025 年,任亚商资本管理合伙人,2015 年至今,任前海亚商
粤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2026 年 1 月至今,任江苏五洋自控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主体
  转让方:陈学敏
  受让方: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次股权转让及交易安排
  (1) 转让方将目标公司除持有辉科轻金属股权及上市公司股份外的其他
资产、负债及业务及辉科轻金属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的其他资产、负债及业务
予以剥离(以下简称“资产剥离”),使目标公司及辉科轻金属成为仅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的纯净持股平台,且资产剥离的方案、范围及完成情况令双方满意。
  (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直接持有岩代投资 100%的股权,受
让方通过岩代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29,400,00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13.93%权益。
  (3) 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岩代投资在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条 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写:伍亿伍仟柒佰壹拾叁万元)。为免疑义,该交易对价为含税价格,已包含转
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应承担和缴纳的相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相关
税费实际按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承担和缴纳。
   (1)首笔交易款支付
  受让方在 2026 年 5 月 26 日前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达到交易总额的 20%,
即人民币 11,142.6 万元(大写:壹亿壹仟壹佰肆拾贰万陆仟元)。受让方支付完
首笔交易款当日,本协议生效。
  (2) 第二笔交易款支付
  受让方在首笔款支付的 10 天内(最迟不迟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向转让方
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总额的 20%,即人民币 11,142.6 万元(大写:壹亿壹仟壹
佰肆拾贰万陆仟元)。
  (3)第三笔交易款支付
  如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已满足,受让方在第二笔款支付的 45
天内(最迟不迟于 2026 年 7 月 25 日)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总额的 20%,
即人民币 11,142.6 万元(大写:壹亿壹仟壹佰肆拾贰万陆仟元);如在第二笔款
支付的 45 天后,本协议的交割先决条件未满足,则第三笔付款时间顺延到该条
件满足的 10 天内;
  (4)股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收到第三笔款后, 双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向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标的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18,285.2 万元(大写:
壹亿捌仟贰佰捌拾伍万贰仟元)。
  (5)第四笔交易款支付
  转让方承诺,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备案登记后的
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4000 万元(大写:肆仟万元)
  转让方
  户名:陈学敏
  账号:*************
  开户行:************
  双方进一步确认,转让方保证以上账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受让方不因
账户信息错误而承担支付时限有关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交割安排
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本次交易的交割手续:
  (1)声明保证真实: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所有声明与保证在签署日
及交割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任何可能使其不真实或不准确的重大
不利变化。
  (2)协议履行:转让方已全面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交易安排。
  (3)人员安置:目标公司及辉科轻金属不存在任何员工,或已有妥善的安
置方案。
  (4)质押解除:岩代投资和辉科轻金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设置的质押
(如有)已经解除,且辉科轻金属及岩代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持有
的岩代投资股权及岩代投资持有的辉科轻金属股权均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权
利负担。
  (5)无处罚及诉讼:截至交割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未决行政处罚、未决诉讼或仲裁,及未向受让方披露的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行政处罚、调查、诉讼、仲裁或政府问询。
配合,不得不合理地延迟交割手续的办理。
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
司的股东,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日(含交割
日当日)起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第五条 过渡期事项
有的辉科轻金属股权、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及交割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合法、完整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
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情形。
地运营及管理上市公司;确保上市公司供应商、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
确保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减损的行
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
的行为。
短期对外借款及经受让方同意的行为外,岩代投资及辉科轻金属不会从事任何生
产经营业务或进行任何公司行为,不会签署或进行任何可能导致其资产负债情况、
承担的权利义务情况发生改变的文件或行为,但导致岩代投资及辉科轻金属承担
的债务或责任金额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且转让方已经在交割日前对岩代投资及辉
科轻金属进行了足额补偿的行为除外。
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转让方应于前述情形发生且知晓前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于交割前,受让方有权根据前述情形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
解除本协议,如果受让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交割后事项
规定保持不变,于交割日后且受让方按约支付完第三笔交易价款后 1 个月内,转
让方将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改选董事之股东会通知并提名受让方推荐的人
员作为董事候选人;转让方承诺在董事会及股东会中对受让方通过岩代投资推荐
的董事投赞成票(如涉及)。
失,转让方应当进行赔偿,以使上市公司及受让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 上市公司生产线因资质证照缺陷造成停产停业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2) 除另有约定外,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相关建设
审批手续缺陷或产权瑕疵;
  (3) 目标集团交割日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
  转让方承诺未经受让方同意,在股权交割的一年内不减持、转让或质押上市
公司股份(除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时已经向工控基金质押的 2,000 万股上市公司
股份外);标的股权交割三年内,除非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减持、转让或质押其
持有的股权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如果转让方通过大宗或协议转让的方
式减持股票,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改
组董事会,具体安排如下: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受让方推荐董事 3 名,其中
独立董事 1 名;
  各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管理规范要求,履行必要
的程序,确保上述公司治理安排事项得以合规有效实现。
  (1) 目标集团在交割日后因应披露未披露的如下事项而受到损失在本协
议中统称为或有事项,若目标集团交割日前的事由导致或有事项发生,应按照本
条规定处理:
会立案调查;
或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
  (2)发生前条所述或有事项,致使目标集团支付罚金、罚款、赔偿金、违
约金、滞纳金或补缴款项,给目标集团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
以现金方式向目标集团补偿。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包含经目标集团
确认的损失金额),转让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目标集团以现金方式补足
全部损失。
  第七条 受让方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限合伙企业,具有充分有效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
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拟议转让的重要协议;
  (3)任何中国法律,对受让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
段应取得的许可、授权及批准;受让方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
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易价款及时、足额支付。
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申请和变更手续,包括提供所需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需要)。
完整。
  第八条 转让方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转让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
违反:
  (1) 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拟议转让的重要协议;
  (3) 任何中国法律,对转让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
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等人员提供与本次股权转让及上市公司相关的全部信息、资料
或数据,该等信息、资料或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标的股权权属清晰,除已经上市公司公告
披露的质押情况外,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其
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
何应披露未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收益保底承诺以及对外担保等情形。
内完成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需要转让方完成的交割条件,以及目标公司迁址申请
(如有需要),以确保交易的尽快完成。
为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证与承诺”项下全部事项于本协议签署日、交割日及过渡期内在重大方面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重大方面”系指转让方在提供信息、作出声明或保证时,其
内容及范围应达到的程度,即该等信息、声明或保证:
                       (1)不会包含任何对受让
方具有重大误导性的陈述或遗漏;且(2)对于一项理性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进
行本次交易及确定交易对价时,通常会认为重要并加以考虑的事实,均已作出真
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
明为虚假、误导或有重大遗漏,或其于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声明、陈述与保证
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因前述情况而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补偿受让方
遭受的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为本次股权转让而发生的中介费用等。
露”一词应指:转让方及目标集团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在交割日前,通过书面或
现场陈述方式,向受让方及其为本次交易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以下合称“受让方中介”)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及
作出的说明。双方同意,披露的具体范围与内容以受让方中介出具并正式提交给
转让方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
告等)
  (以下合称《尽调报告》)所涵盖的范围为准。任何未在《尽调报告》中记
载或提及的事项、信息、文件或数据,除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均不应被视为
已向受让方进行披露。
  第九条 税费及费用承担
以及中介机构费用,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让方自行向目标公司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及缴纳相应税款,无需受让方代扣代缴。
自行承担。
  第十条 保密及信息披露
权转让相关的公告、报告等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严格保密,无论该等信息、文件和记录是在本协议签署前、签署时或签署后取得。
双方同意,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应首先由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要求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同步公告。在此之前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应上交所、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
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为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而向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各自聘请的
中介机构披露以外,未经一方同意,其他方均不得擅自通过任何方式公开发布或
向与本次股权转让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拟议转让有关的信息。
  (1)接收方能够以合理证据证明的、在披露方披露之时已经为接收方所拥
有并且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2)在接收方接收之时或之后进入公众领域的有关信息,但因接收方违反
本协议而使有关信息进入公众领域的除外;
  (3)接收方从第三方获知的信息,该第三方有权将有关信息披露给接收方
并且该披露行为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或
  (4)有关信息是由接收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独立开发的,并且没有参考披露
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信息。
方须事先就披露事项的披露方式、时间、性质和目的与披露方协商,并应尽最大
可能不披露或在最小范围内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判和履约中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和技术等机密和保密信息。
知保密信息的人员遵守本协议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该等人员
不遵守此规定的行为应视为接收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接收方应赔
偿披露方因接收方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及聘请的专业服务人员违反本协议
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基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使用或利用
该等商业秘密,也不得将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泄密的,由此导致披露方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并向披露方返还接收方由此产生的
全部直接或间接收益。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
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双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
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
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
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
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日或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
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日起成立,在受让方将第一笔交易款转入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含当日)生
效:
  (1)受让方完成尽调流程并取得满意的尽调结果(即目标公司以及上市公
司实际情况与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重大
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定义,目标公司无潜在重大风险和
重大债务)。;
  (2)转让方已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所约定的岩代投资及辉科轻金属资
产剥离等事项。
一致,可以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生效后 90 日内双方无法达成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
任何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3)在交割日前,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陈述或保证在
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导致本次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
非违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且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补偿其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4)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除外;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届时
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引起终止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2)或(4)项所述情形而被终止,
则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受让方退还除了资助上市公司的壹亿陆仟万元以外的已经收取的款项,上述壹
亿陆仟万元按第六条第 7 款的约定执行,若转让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退款,按照
每逾期一日 0.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导致受让方无法实质履行本协议或目标公司因有权部门的行政命令或
指示或股东会表决无法获得股东会减持豁免之外,任何一方非经其他各方一致同
意不能中途退出本次股权转让,否则应对其他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
任。
  (1) 受让方非经转让方同意中途退出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
方赔偿本次交易价款金额 10%违约金。
  (2) 转让方非经受让方同意中途退出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除退还受让方
已支付的交易款,还应向受让方赔偿本次交易价款金额 10%违约金。
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
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
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全面和足
额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股权转让及交易而发
生的财务调查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本协议所约定的违
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
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交易价款,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以逾
期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逾期一日 0.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应
支付违约金金额=截至交易价款支付期限届满当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
额×0.03%×该笔未支付的交易价款的支付期间届满当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支付
日(含当日)之间经过的自然日数);若逾期 3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仍未足额支付
到期交易价款及违约金的,转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本次交易价款金
额 10%违约金,但违约情形是转让方原因或有权监管部门原因导致的除外。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
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或
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次股权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权转让
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受让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转让方除了退还已经收到的所有的款项,并应向受让方支付交
易价款金额 10%的违约金。
外,若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包括未能将标
的股份过户给转让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
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转让方以交易价款金额为基础、按照每逾期
一日 0.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交易价款金额×0.03%×延长期
限届满之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之间经过的自然日数);逾期 30
工作日以上时,受让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交易价款金额 10%的赔偿违约
金,但违约情形是受让方未能及时提供前述登记手续所需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导致
的除外。
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
所有累积权利。
在本协议第八条及附件中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重大误导
或遗漏情形,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尽职调查结果不符,且该等情况难以有效
解决并导致上市公司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受让方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受让方有权
要求转让方弥补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在该等情况导致上市公司退市或无法继续经
营的情况下,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退回标的股权并要求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书面
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交易对价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
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损害赔偿等金钱给付义务的,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款
项支付;逾期支付的,还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为基础、每逾期一日 0.03%的标
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
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目标公
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的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争议标的的义务和权利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
项下的其它义务(并应有权行使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三)其他
  受让方深圳嘉泰智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岩代投资在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市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
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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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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