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景谷
股票代码:6002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22 层 2201 内 2206 单元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22 层 2201 内 2206 单元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5 月 2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
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尚待履行程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
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
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 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弈和弈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弈和北耀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及对外投资所需全部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
景谷林业/上市公司/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65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
指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大福投资
上海弈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弈和弈丰
受让方/弈和资产 指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弈和北耀 1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弈丰 1 号 指 弈和弈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设立,未成立)
北耀 1 号 指 弈和北耀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设立,未成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3,000,000 股转让给上海弈和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两只私募基金弈和弈丰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弈和北耀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
公司总股本的 10.02%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22 层 2201 内 2206 单
注册地址
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平
注册资本 30,0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9 月 14 日 至 2066 年 9 月 13 日
(一)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
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
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
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
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
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
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
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
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
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
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
外国公司和其母公司之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
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
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西藏林芝福恒珠宝金行
主要股东构成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9%
通讯方式 1850133946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取得其他国
序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的居留
号
权
中国香港、加拿
大
财务负责
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本公司股份58,389,9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4.9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持续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引入
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
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71,389,9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8,389,9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44.9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和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5月25日与上海弈
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弈和弈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
海弈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弈和北耀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将
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500,000股转让给弈丰1号和北耀1号,分别占公司
总股本的5.01%,二者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2%。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 19.19 元 / 股 , 股 份 转 让 的 交 易 总 价 分 别 为 124,735,000 元 , 合 计 人 民 币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58,389,900股(均为无限售
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8%。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转让方):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弈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弈和弈丰
份(具体股数:6,500,000 股,占景谷林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总股本 129,800,000
股的 5.0077%)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
决权、知情权、提案权等,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
自本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日”(定义见第 4.3 条)起,标的股份所产生的
全部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优先
认购权等)归乙方所有;股份交割日前已宣告但未派发的孳息,由甲方享有并
负责领取,乙方应予以必要配合。
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1)未
设置任何担保物权(质押、抵押等);(2)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
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3)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4)未被第三
方主张优先购买权、继承权、信托权等权利;(5)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
承诺或约定(景谷林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1)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市场惯例,
按最近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20.20 元 9.5 折价格为 19.19 元,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
格为每股 19.19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壹角玖分);
(2)标的股份总转让价款=转让单价×标的股份总数=人民币 124,735,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肆佰柒拾叁万伍仟元整,以下简称“转让总价
款”)。
(3)若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景谷林业发生分红、送股、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转让单价将按以下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单价=原单价×
(除权除息日参考价÷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总价款同步调整,双
方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首期款支付:甲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函》
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62,367,500 元(大写:
陆仟贰佰叁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2)尾款支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 50%转让总
价款,即人民币 62,367,500 元(大写: 陆仟贰佰叁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1)甲方系标的股份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已依法履行对景谷林业的出资义
务,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2)甲方已促使并确保景谷林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据甲方所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景谷林业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且据甲方所知,景谷林业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事项;
(3)景谷林业自成立以来,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行业许可等
全部必要手续,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4)除景谷林业已公开披露或已向乙方披露的信息外,据甲方所知,景谷
林业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债务、担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
项,亦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受损的其他潜在风险;
(5)甲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批准,
授权代表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6)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不再持有标的股份相关的任何权利,也
不干预乙方行使股东权利;
(7)甲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擅自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再
转让、质押、抵押等),不设置任何新的权利限制。
(1)乙方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已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具备相应资质,基金合同合法有效;
(2)乙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非法募集、借贷、
挪用等情形,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3)乙方本次投资已履行基金内部决策程序(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授权代表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4)乙方具备作为景谷林业战略投资者的能力,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支持景谷林业的长期发展;
(5)乙方承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后,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从事任何损害景谷林业及其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6)乙方确认,其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景谷林业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已充分
了解上市公司现状及本次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充分知悉景谷林业股票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情形;乙方保证其管理人及执行事
务合伙人已充分评估本次投资风险,确认已向基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本次投资相匹配。
(1)本协议已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管理人完成内部决策);
(2)乙方已按本协议第 2 条约定支付首期款;
(3)甲方已向乙方及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文件,且文件真
实、有效、完整;
(4)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景谷林业上市地)的合规性确
认。
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相互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份转让申请表等)。
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股份交割日”,标的股份的所有权自该日起正式转移
至乙方。
不得作出任何可能损害乙方或景谷林业利益的决策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转让、质押、抵押标的股份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不得提议或同意景谷林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
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或经营状况的事项,景谷林业已
经披露的相关事项除外;
(3)不得提议或同意景谷林业进行大额分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
大事项。景谷林业依法披露重大事项后,甲方应在知悉该披露事项后 24 小时内
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乙方进行核查;如甲方先于景谷林业公
开披露知悉前述重大事项,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前
提下,亦应在知悉后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
值税等),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按照转让总价款的 0.05%缴纳,各自负责向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企业所得税:甲方作为转让方,应将本次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按照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3)增值税:若本次转让涉及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由甲方承担并申报缴纳;
(4)其他税费:如过户费、登记费等,由 双 方各自承担 50%。
一方未依法缴纳税费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赔偿
金等),违约方应全额赔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
过景谷林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股证明、股份转让协议副本、内部决策文件等),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管要求:
(1)持股期间若发生股份增减变动,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股份交割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赠与等法定情形除外);
(3)遵守景谷林业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
理,不从事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若因违反监管规定导致本次
交易无效或被撤销,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经营数据、内部决策文件等)
承担保密义务。
机构、司法机关、律师、会计师等专业顾问除外)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效,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违约方应全额赔偿。
(1)标的股份存在未披露的权利瑕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乙方遭受
损失;
(2)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逾期超过 15 个工
作日;
(3)过渡期内擅自处置标的股份或作出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4)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其他约定。
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降低转让价格(具体比例双方协商或按损失金额计算);
(3)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转让总价款的
(4)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利息、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等)。
(1)在双方满足交割条件的前提下,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逾期
超过 15 个工作日;
(2)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3)违反锁定期约定,擅自转让标的股份;
(4)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其他约定。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要求乙方限期支付款项,并按逾期金额的 0.05%/日支付违约金;
(2)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
(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机会成本、律
师费、诉讼费等)。
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由守约方自行承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情形:
(1)另一方严重违约,经催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超过 30 个工作日;
(3)本次交易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于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相关资料等),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战争、政策调整、监管机构禁令等。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恢复履行,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30 个工
作日,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商解决。
签字,乙方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完毕、双方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争议解决)等具有独立性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甲方(转让方):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弈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弈和北耀
份(具体股数:6,500,000 股,占景谷林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总股本 129,800,000
股的 5.0077%)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
决权、知情权、提案权等,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
自本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日”(定义见第 4.3 条)起,标的股份所产生的
全部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优先
认购权等)归乙方所有;股份交割日前已宣告但未派发的孳息,由甲方享有并
负责领取,乙方应予以必要配合。
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1)未
设置任何担保物权(质押、抵押等);(2)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
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3)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4)未被第三
方主张优先购买权、继承权、信托权等权利;(5)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
承诺或约定(景谷林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1)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市场惯例,
按最近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20.20 元 9.5 折价格为 19.19 元,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
格为每股 19.19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壹角玖分);
(2)标的股份总转让价款=转让单价×标的股份总数=人民币 124,735,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肆佰柒拾叁万伍仟元整,以下简称“转让总价
款”)。
(3)若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景谷林业发生分红、送股、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转让单价将按以下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单价=原单价×
(除权除息日参考价÷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总价款同步调整,双
方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首期款支付:甲方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函》
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62,367,500 元(大写:
陆仟贰佰叁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2)尾款支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 50%转让总
价款,即人民币 62,367,500 元(大写: 陆仟贰佰叁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1)甲方系标的股份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已依法履行对景谷林业的出资义
务,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2)甲方已促使并确保景谷林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据甲方所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景谷林业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且据甲方所知,景谷林业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事项;
(3)景谷林业自成立以来,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行业许可等
全部必要手续,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4)除景谷林业已公开披露或已向乙方披露的信息外,据甲方所知,景谷
林业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债务、担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
项,亦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受损的其他潜在风险;
(5)甲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批准,
授权代表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6)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不再持有标的股份相关的任何权利,也
不干预乙方行使股东权利;
(7)甲方保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擅自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再
转让、质押、抵押等),不设置任何新的权利限制。
(1)乙方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已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具备相应资质,基金合同合法有效;
(2)乙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非法募集、借贷、
挪用等情形,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3)乙方本次投资已履行基金内部决策程序(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授权代表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4)乙方具备作为景谷林业战略投资者的能力,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支持景谷林业的长期发展;
(5)乙方承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后,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从事任何损害景谷林业及其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6)乙方确认,其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景谷林业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已充分
了解上市公司现状及本次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充分知悉景谷林业股票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情形;乙方保证其管理人及执行事
务合伙人已充分评估本次投资风险,确认已向基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且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本次投资相匹配。
(1)本协议已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管理人完成内部决策);
(2)乙方已按本协议第 2 条约定支付首期款;
(3)甲方已向乙方及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所需全部文件,且文件真
实、有效、完整;
(4)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景谷林业上市地)的合规性确
认。
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相互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份转让申请表等)。
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股份交割日”,标的股份的所有权自该日起正式转移
至乙方。
不得作出任何可能损害乙方或景谷林业利益的决策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转让、质押、抵押标的股份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不得提议或同意景谷林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
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或经营状况的事项,景谷林业已
经披露的相关事项除外;
(3)不得提议或同意景谷林业进行大额分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
大事项。景谷林业依法披露重大事项后,甲方应在知悉该披露事项后 24 小时内
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乙方进行核查;如甲方先于景谷林业公
开披露知悉前述重大事项,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前
提下,亦应在知悉后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
值税等),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按照转让总价款的 0.05%缴纳,各自负责向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企业所得税:甲方作为转让方,应将本次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按照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3)增值税:若本次转让涉及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由甲方承担并申报缴纳;
(4)其他税费:如过户费、登记费等,由 双 方各自承担 50%。
一方未依法缴纳税费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赔偿
金等),违约方应全额赔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
过景谷林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股证明、股份转让协议副本、内部决策文件等),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管要求:
(1)持股期间若发生股份增减变动,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股份交割日起 24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赠与等法定情形除外);
(3)遵守景谷林业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
理,不从事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若因违反监管规定导致本次
交易无效或被撤销,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经营数据、内部决策文件等)
承担保密义务。
机构、司法机关、律师、会计师等专业顾问除外)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效,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违约方应全额赔偿。
(1)标的股份存在未披露的权利瑕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乙方遭受
损失;
(2)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逾期超过 15 个工
作日;
(3)过渡期内擅自处置标的股份或作出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4)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其他约定。
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降低转让价格(具体比例双方协商或按损失金额计算);
(3)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转让总价款的
(4)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利息、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等)。
(1)在双方满足交割条件的前提下,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逾期
超过 15 个工作日;
(2)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3)违反锁定期约定,擅自转让标的股份;
(4)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其他约定。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要求乙方限期支付款项,并按逾期金额的 0.05%/日支付违约金;
(2)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
(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机会成本、律
师费、诉讼费等)。
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由守约方自行承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情形:
(1)另一方严重违约,经催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超过 30 个工作日;
(3)本次交易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于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相关资料等),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战争、政策调整、监管机构禁令等。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恢复履行,若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30 个工
作日,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商解决。
签字,乙方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完毕、双方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争议解决)等具有独立性的条款仍然有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
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
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
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除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
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
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
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披露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弈丰 1 号、北耀 1 号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及对外投资所需全部手续,并在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
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建平
签署日期: 202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
上市公司名称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彝族自治县
股票简称 *ST 景谷 股票代码 60026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22 层
称 注册地址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71,389,90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55%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减少 13,000,000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比例:减少 10.02%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58,389,9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4.98%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记手续之日;
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是 □ 否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弈和弈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弈和北耀 1 号私募证
需取得批准 券投资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及对外投资所需全部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建平
签署日期: 202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