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第一章 释义
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金富科技、上市公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本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
限制性股票 指
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
授予价格 指
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指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有效期 指
完毕之日止
薪酬与考核委员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指
办法》 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号》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
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将股东、公
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五、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
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
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
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 人,包括:
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
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对象范围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
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43 万股。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6,000 万股的 0.93%。
(一)首次授予 19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5%,
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 80.25%;
(二)预留部分 4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
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 19.7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财务总
熊平津 40 16.46% 0.15%
监
董事会秘书
吴小霜 25 10.29% 0.10%
兼法务总监
二、子公司核心人员 130 53.50% 0.50%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三、预留部分 48 19.75% 0.18%
合计 243 100.00% 0.9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
分配和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
的 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
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
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
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财务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50%、30%、2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
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32.51 元/股,即满足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5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
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价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32.51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即分别为 28.43 元/股、19.41 元/股、14.70 元/股。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
行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6,000 万元,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18,500 万元,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8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00 万元,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注:1、“净利润”为按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时点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剔除公司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包含公司 2026 年新收购的卓晖金属以及联益热能 51%股权对应的净利润);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和可转债收购股权资产或现金收购股权资产行为,则
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
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6 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18,500 万元,2、以 2025
售期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第二个解除限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2028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00 万元,2、以 2025
售期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1、“净利润”为按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时点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剔除公司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包含公司 2026 年新收购的卓晖金属以及联益热能 51%股权对应的净利润);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和可转债收购股权资产或现金收购股权资产行为,则
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四)子公司层面考核
隶属于子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适用于子公司层面的考核。
对子公司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与其所属子公司业绩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若子
公司完成业绩任务,则视其所属激励对象完成考核,可解除限售;若子公司未完
成业绩任务,则视其所属激励对象未完成考核,不可解除限售。具体业绩任务由
公司决定并与激励对象签订相关协议。
子公司业绩完成情况的考核口径中,相关业绩指标剔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 2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以及子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为
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考核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在综合考虑历史业绩、发展规划和未来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基础,设定
的考核增长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兼顾压力与动力。业绩指标设定不仅有
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为公司骨干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根据激励对象的任职主体、业务属性及其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设置差异化的考核体系,以更加准确、全面地评
价不同类型激励对象的履职情况、岗位贡献及目标完成情况。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金富科技股票缩
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法律意
见。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
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3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195 万股。 授予
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
准,假设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按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
成本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 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 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 授予数
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业务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限制
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提前解除限售。
(二)公司合并、分立
当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时,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之和。
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继续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可继续持有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出继续聘
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自聘用协议到期、退休离
职之日,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五)激励对象身故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公司有权要求激
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的个人
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
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之和。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情况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
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
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
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
决。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
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
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
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金富科技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四)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
因制定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
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
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