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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16号
致: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
行有效的《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曹翠律师、洪
锫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
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湖北东田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江街道蚬涌工业路8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登华先
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相关法定
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
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联方担保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表决情况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均
获得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761,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8,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0%。
表决结果:同意 37,76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8,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6%;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6%。
表决结果:同意 37,760,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7,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1%;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弃权 1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4%。
表决结果:同意 37,76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6%;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7%。
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0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4%;反对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3%;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3%。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高登华、谢云、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瑞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7,759,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6,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弃权 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8%。
表决结果:同意 4,30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06,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1%;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4%。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高登华、谢云、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瑞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曹 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洪锫锟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