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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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溯联塑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溯联股份”)委托,指派律师王丹、邓童潇出席公
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海尔路 899 号公司办公楼 1101 会议室
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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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重
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会届次,股东会召
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
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海
尔路 899 号公司办公楼 11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宗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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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84,144,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4,789,408 股(公司总股本 155,662,898 股,扣除回购
专户 873,490 股,下同)的 54.3606%。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委托代理人
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系统及现场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7 人,代表股份数为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选举了股东代表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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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
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果 如下 :同 意 86,559,08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 决 结果 如下 :同 意 86,558,08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 决 结果 如下 :同 意 86,568,63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3,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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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5%;反对 1,04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9%。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 决 结果 如下 :同 意 86,558,63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3,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3%;反对 1,04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1%。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 决 结果 如下 :同 意 86,496,83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3,046,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25%;
反对 55,9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8%;弃权 89,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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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6,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25%;反对 55,93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8%;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议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3,057,3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79%;
反对 55,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6%;弃权 79,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57,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79%;反对 55,54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6%;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议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如下 :同 意 86,008,57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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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78,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57%;反对 35,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5%;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股权激励事项,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 决 结果 如下 :同 意 86,546,475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51,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65%;反对 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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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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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王 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褚兴龙 邓童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