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提升公司环
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北京四方继保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为公司董事,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固有
委员。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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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六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委员每年应有必要及充分的工作时间用于公司
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战略发展部门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战略基
础研究和外围智囊团的组织与沟通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根据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制定公司
可持续发展战略、管理体系和具体制度,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六)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评估可持
续发展相关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对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
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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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与 ESG 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对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战略发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战略与ESG
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发展部门;
(三) 由战略发展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四) 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发展部门。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并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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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过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若因委员回避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将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部门有关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
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战略与ESG委
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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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
尚未披露前,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信息,否则需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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