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 话 :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北 京 深 圳 上 海 成 都 武 汉 西 安 长 沙 杭州 海口 南京
广州 昆明 福州 重庆 天 津 合肥 郑州 太原 香港(联营)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
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00 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 1918 号公司一楼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03,90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前述主体参与
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
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38,38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4%;反
对 892,2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0%;弃权 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333%;反对 89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873%;弃权 3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8,38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5%;反
对 912,7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7%;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362%;反对 912,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90%;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8%。
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8,38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5%;反
对 912,7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7%;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362%;反对 912,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90%;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8%。
议案 4.《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8,35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97%;反
对 937,5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5%;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083%;反对 937,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69%;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8%。
议案 5.《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38,38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3%;反
对 763,0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5%;弃权 46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274%;反对 76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51%;弃权 4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75%。
议案 6.《关于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138,35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97%;反
对 937,5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5%;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083%;反对 937,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69%;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8%。
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133,91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85%;反
对 9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3%;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395%;反对 967,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857%;弃权 3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8%。
议案 8.《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8.0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同意 138,34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6%;反
对 919,7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7%;弃权 35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326%;反对 919,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944%;弃权 3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30%。
议案 8.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138,37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83%;反
对 915,5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7%;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605%;反对 915,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712%;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
议案 8.03《关于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138,37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84%;反
对 915,4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7%;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634%;反对 915,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682%;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
议案 9.《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 138,37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83%;反
对 915,5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7%;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605%;反对 915,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712%;弃权 3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所有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议案 7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
均已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议案 7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均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宏 邵森琢
王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