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17 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永旭南路1号四维图新大厦A座
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姜晓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0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2,684,2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16%,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0,527,32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97%。
票的股东共计 90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156,8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21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04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1,255,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9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176,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747,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63%;反对3,005,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39%;弃权501,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9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19,106,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77,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90%;反对2,731,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弃权846,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927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6,656,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5,227,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43%;反对5,215,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6%;弃权812,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90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598,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169,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52%;反对6,442,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95%;弃权643,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05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121,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92,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57%;反对2,764,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9%;弃权7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74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01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587,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08%;反对2,927,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77%;弃权740,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11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姜晓明、孟庆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5,438,50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530%;反对2,880,01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5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91%;反对2,880,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0%;弃权7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54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下属公司为武汉杰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姜晓明、孟庆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03,677,28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1672%;反对14,490,13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833,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09%;反对14,490,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87%;弃权9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
表决结果:通过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15,653,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224,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55%;反对6,179,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16%;弃权85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932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议案及2026年薪酬方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姜晓明、孟庆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2,182,04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8325%;反对6,237,89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338,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06%;反对6,23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6%;弃权678,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43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894,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465,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94%;反对5,988,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26%;弃权801,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78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18,184,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755,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88%;反对3,760,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10%;弃权739,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10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杨科
______________
刘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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