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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股份: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00:05:41

证券代码:603701           证券简称:德宏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23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8     -       2026/5/29     2026/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1,361,9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54,476.0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8     -       2026/5/29     2026/5/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法人股东:宁波市镇海投资有限公司;
     (2)自然人股东:张宏保、张元园、施旻霞、张宁。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
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6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大道 1888 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2756170
特此公告。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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