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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19:18:2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88 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88 号
致: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保龄宝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
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强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48人,
代表股份151,008,9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99%。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40人,代表股份68,288,400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3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62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9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800%;反对3,8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9%;弃权5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0%。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631,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9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04%;反对3,8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33%;弃权5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3%。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66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9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02%;反对3,7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弃权5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3%。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38,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536%;反对3,9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弃权5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8%。
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07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73%;反对3,8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41%;弃权6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李霞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48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7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735%;反对3,9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49%;弃权6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6%。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5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18%;反对3,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6%;弃权6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6%。
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1,849,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2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91%;反对29,08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926%;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612,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13%;反对3,8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9%;弃权5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9%。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558,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71%;反对24,7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811%;弃权6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8%。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王强先生、刘峰先生、李霞女士
和周瑜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5,910,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1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457%;反对24,4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639%;弃权6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3%。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462,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92%;反对3,8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1%;弃权5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8%。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602,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80%;反对3,8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5%;弃权5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5%。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609,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78%;反对3,8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5%;弃权5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7%。
  此外,贵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审议事项中的议案12、议案13和议案1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表决通过;其他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黄彦宇
                            赵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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