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6 证券简称:*ST 宁视 公告编号:2026-40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 9:25,9:30 - 11:30,下午 13:00 -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 126,05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0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0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71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93 人,
代表股份 1,77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5%。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荆毅民先生担任现场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
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
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弃权34,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
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
对1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
对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
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反
对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34,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8%;反
对1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2%;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
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
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
对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弃权34,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逐项表决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
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5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
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反
对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5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8%;反
对1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2%;弃权33,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注:上述数据存在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乔营强和张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
见巨潮资讯网站),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